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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和有效保护现有云南松资源,合理采集松脂,促进松香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松脂采集试行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松脂采集、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松脂生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采脂规划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松脂采集、运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松脂生产坚持“谁采脂、谁负责,合理采、积极护”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松脂采集试行规程》,加强松脂采割技术培训和松脂采割管理,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
第二章松脂经营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松脂生产管理工作,合理规划松脂加工企业,防止本县行政区域内松脂加工经营无序竞争现象的发生。
松脂加工企业应全面推行合同订单收购松脂制度,建立完善松脂收购激励机制。
第七条松脂加工企业应以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切实做好松脂基地规划,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建设好自己的松脂原料基地。
第八条有松脂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自己不愿意采脂或无力采脂的,松脂加工企业可以与松脂资源权利人协商一致后,组织专业采脂队伍进行采脂。
第九条松脂收购按照国家有关松脂质量标准,公开市场价格,实行合同订单收购。
严禁参假使假、压级压价、短斤少两行为和打白条收购松脂。
第十条采集的松脂实行归池盛水保养和灌装运输。
第十一条坚持“谁投资、谁扶持、谁受益”的原则,严禁无证、无照和无诚信经营行为。
第三章松脂采集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松脂加工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松脂采脂员的培训,确保松脂采集科学、规范。
松脂采集实行群众采脂与专业队采脂相结合,积极鼓励专业采脂和推广采脂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采脂规划,划定采脂区。未经规划的山林,不得采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采脂:
(一)松树生长不良,针叶枯黄;
(二)病虫害严重的;
(三)国家重点公益林;
(四)风景林、纪念林;
(五)母树林、种子园。
第十五条采脂林木胸高直径,天然林至少要达到20厘米,人工林至少达到18厘米。人工定向培育松脂原料和拟在3年内采伐的林木,经批准后,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松脂采集按下列规程配置割面:
(一)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50%,割面上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250厘米;拟在5年内需要采伐的林木,经批准,割面负荷率允许扩大到70%,采割高度可适当降低。
(二)割面长度由侧沟宽度和当年采割刀数而定,一般应为15—20厘米,三天循环加刀一次。
(三)刮面应比割面宽4厘米。每边宽2厘米,比割面长5—10厘米;刮面以刮去粗皮至无裂隙不伤内皮为度,并在两边标出割面控制边线。
(四)刮面中沟长20-25厘米,深0.5-0.8厘米,宽1-1.5厘米,经常疏通,保持松脂畅流。
(五)在中沟的下端安装向下倾斜60度左右的导脂器,导脂器采用塑料罐、饮料瓶、瓦罐等新型的密封受脂器,导脂器的安装采用竹钉或木钉。
(六)在中沟的上端向上开割第一对侧沟,夹角约90度,所有侧沟均须割直、等长、对称、光滑,宽0.2厘米,深0.3厘米,不得超过割面控制边线,严禁割面越割越大。
(七)除拟在3-5年内需要采伐的林木外,一棵树不允许同时开两个以上割面、挂两个以上受脂桶。
第十七条在林区收集的松脂应及时运往松脂收购点,松脂贮存切忌与铁具接触,以防变质。
第四章采脂管理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把《松脂采集试行规程》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加强松脂采集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松脂采集规程检查活动,平时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把各乡(镇)完成年度松脂生产任务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根据当年松脂生产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方式、方法等,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松脂加工企业可以采取向社会作出承诺或发表声明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松脂收购管理,努力使即将运出县境的松脂,通过说服教育后,促使行为人将松脂交售给县内松脂加工企业的,可按每吨松脂100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给说服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对无证、照收购贩运松脂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在采脂区采伐林木或开展其它活动可能影响采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采脂单位或个人。因事前不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故意损坏采脂设施、偷盗松脂的行为,除照价赔偿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章采脂行为人,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而造成资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从事采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注意森林防火,严防火灾发生,违反用火规定的,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引起火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