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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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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州政府2号令),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经济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立项审批工作。除国债、中央预算、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外,州、县、乡投资在10万元以上在县内建设的项目(含主体工程、水、电、路附属工程),都必须经县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县发展计划局的立项批复是审计、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未经县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部门不得受理设计、监理、质检业务,不得进行招投标(议标)工作,财政不予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各级各部门不得组织验收和办理相关业务。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要追究单位法人的责任。

二、加强设计管理。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业主一旦确定设计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设计、监理、建设方、施工方签字认可后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不得故意缺项、漏项,整个投资立项批复文件的内容必须设计完整,才能进行造价预算。

三、完善造价预算工作。已设计完整的工程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有造价预算资质的咨询部门做预算造价,工程造价预算书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审计局进行前置审计。

四、全面推行前置审计工作。根据*政发〔20*〕27号文件的规定,凡政府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和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部分必须实施前置审计。建设单位必须在售出招标文件15日前将编制好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前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审定的预算总额为政府最高控制价,凡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价的为废标。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招标、决算;项目在建设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5%以上部份,未经前置审计确认不得调整预算、不得决算。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招标工作及限额以下工程管理。严格执行*理州人民政府2号令的第二条规定:*理州辖区内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土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地基处理工程,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一)土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地基处理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在县级招标机构或州以上招标机构招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在州以上的招标机构招标。

(二)在本县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按*涧县建设工程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三)评委的抽取按*政发〔2005〕14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州建立统一、综合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四)按*理州人民政府2号令第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由业主按“价低者得”的原则自行组织招标,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按以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并按*涧县建设工程议标方法组织议标。

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土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实行邀请议标。

六、认真履行合同。经选定的中标人,包括公开招标、邀请议标,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民工工资及时兑现合同。

(一)施工合同由业主与建设工程监督部门执行。

(二)廉政合同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三)安全和文明施工合同由业主、监理、质检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四)民工工资及时兑现合同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七、其他工程按行业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八、本办法自发文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