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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达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人发(2009)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和项目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由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和乡镇政府出具推荐证明,以确定贷款申请人是否为20*年以来受金融风暴影响的返乡农民工。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从事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县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创办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相同。
1、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创业项目。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等情况具体确定。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
(三)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效益好的农民工,贷款利率可给予相应优惠。
(四)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三、办贷程序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有关资料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向县担保中心推荐。
(二)县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根据返乡农民工提供担保情况确定扶持模式。
1、由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镇以上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等有稳定收入的全额财供正式员工的工资提供反担保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返乡农民工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县担保中心向县农村信用信用合作联社推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贷款流程及要求自主发放。
(1)在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农户小额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2)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户宅基地,水域滩涂、仓单、果园、土地承包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
(4)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可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
(三)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四)县担保中心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流程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五)贷款发放后,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四、财政贴息
(一)由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的50%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由县担保中心推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每季末20日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结息日,经办农村信用社打印利息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日提交县担保中心,由县担保中心报财政部门贴息,并根据利息明细表,将利息划入利息专用账户。
五、贷款风险责任及呆账的核销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机构将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对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贷款,乡镇必须如实推荐,如推荐的贷款不实,乡镇必须承担相应的回收责任,财政部门予以配合。
六、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担保中心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期共同对贷款农民工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掌握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2、贷款到期后,对于扶持模式一,由县担保中心与经办社共同向借款人催收;经催收不能归还贷款的,按协议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扣划,并依法进行诉讼,强制收回贷款。同时,县担保中心收回贷款,按协议冲回担保基金。对于扶持模式二,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主发放的贷款,由县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依法回收。
七、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