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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及村道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县内主要镇(乡、街道)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干线的县际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镇(乡、街道)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镇(乡、街道)与镇(乡、街道)之间的、镇(乡、街道)与外部之间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乡道,连接行政村(居委会)和主要居民点,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第四条县交通局、公路分局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镇(乡、街道)、村(居)委会的公路养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及行业管理。
各镇(乡、街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的统一养护管理工作。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管理,制定村民护路公约,并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对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可实行专业养护与兼职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道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由县交通局公开招聘,乡道、村道专职或兼职养护人员由镇(乡、街道)公开招聘,并报县交通局备案。
第五条加大公路养护管理投入,县、乡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路养护,并视本级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县道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和管理,乡道养护资金由镇(乡、街道)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居)委会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镇(乡、街道)必须将农村税收转移支付道路维护资金用于本镇(乡、街道)的乡道养护,并履行乡道的养护主体责任。村(居)委会为村道的养护责任主体,养护资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统筹解决。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
1、路面平整无坑槽,清洁无杂物,外形无隆起,雨季无积水,美观无破损。若有毁损,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修复,确保质量优良。
2、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车辙、无坑洼、无冲沟。路肩顺适,整洁无长草(长草不高于20cm),路面接茬平顺无积水,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
3、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
4、加强对桥梁、涵管的检查和养护,对损坏部分要及时修复,在危桥、险涵等处要设立明显标志,限载限速,确保行车安全。
5、保持公路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标志完整、齐全,确保标志、标线色彩鲜明、醒目,出现污秽要及时清理。
6、因地制宜加强绿化管护,在公路两旁栽植行道树木,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行道树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依法划定取砂、取土、取石、取水等取料场所。
第九条养护管理工作人员要立足本职工作,按时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和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生的重大事件,要及时、准确逐级上报,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常年良好。
第十条各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时刻关注天气变化,尽早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整治隐患。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镇(乡、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组织沿线党员干部和当地群众参加,确保受损公路尽快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县交通局、公路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并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维护农村公路完整、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控制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路障、挖沟引水;确需架设和埋设杆线、管线、电缆等设备的,应先征得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三条依法加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县道距公路边沟外缘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距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具体公路建筑控制范围以城镇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严禁在桥梁、公路防护工程上下游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挖石、采矿、取土、采沙;不得在公路边坡及边沟外缘2米范围内取土、取砂(石);严禁盗伐、损坏公路行道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