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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管理
(一)征缴管理
1、征收乡镇应依法足额征收违育当事人的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2、征收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它票据或不开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二)台账管理
4、县人口计生委要按乡镇设立汇总帐户;各乡镇指定专职财会人员具体负责台帐登记工作,设有分户台帐、汇总台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帐。
5、乡镇应在零户统管中设置社会抚养费收支专门科目,收支
票据单独装订,单独做帐。
6、社会抚养费所有台帐必须据实、及时登记,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票据管理
7、严格领购手续,实行以票控费。*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由县人口计生委及时向县财政局领购。加盖县人口计生委财务专用章后,再由乡镇向县人口计生委领取。用完后,及时与县人口计生委结算,并将存根交县人口计生委妥善保管,然后重新领取新票。人口计生委按规定及时向县财政局核销票据。
8、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县人口计生委由财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征收乡镇必须指定计生办专人负责管理,票据不得遗失。
9、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销毁。
二、使用比例计算办法
10、按各乡镇实际政策外出生人数计算各乡镇的应征金额,属100%征收的对象按当年应征金额的考核目标值计算征收标准,属非全额征收的对象按当年应征金额的100%计算征收标准。
11、将乡镇已征金额平均分为两部分,分别按乡镇征收到位率和乡镇当年计划生育率完成情况确定乡镇使用比例。
(1)按征收到位率计算使用比例办法:征收到位率达到征收考核标准90%以上的,按已征金额的40%计算乡镇的使用比例;征
收到位率达到征收考核标准80%-89%的,按已征金额的35%计算;征收到位率达到征收考核标准的70%-79%的,按已征金额的30%计算;征收到位率达到征收考核标准的60%-69%的,按已征金额的25%计算;征收到位率达到征收考核标准50%-59%的,按已征金额的20%计算;征收到位率低于考核标准50%的不计算。
(2)按当年计划生育率计算使用比例办法:计划生育率达考核目标的,按已征金额的45%计算乡镇的使用比例;计划生育率每低于考核标准一个百分点,使用比例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乡镇当年计划生育率完成情况低于83%的不计算。
(3)未计算使用比例的部分全部留归县级,用于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4)征收非农对象的社会抚养费乡镇使用比例另行规定。
三、合理使用
(一)使用范围
12、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要规范合理,确保专项用于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征收单位不得用社会抚养费滥发干部、职工的奖金福利等,严禁以分成的形式乱发、滥发目标考核奖。
13、乡镇社会抚养费使用比例由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各乡镇不得超范围支出使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举报费,不超过征收金额的10%,由受理征收单位支付。
(2)落实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基金、奖励扶助贫困女孩及家庭等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所需经费。
(3)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和技术服务设备的更新。
(4)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医药费、营养费或误工补贴。
(5)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经费、计生干部职工的培训费用。
(6)省市规定的用于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的支出补助。
(7)计生工作办公经费。
(8)其它用于人口计生事业的相关支出。
(二)支出程序
14、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实行“报帐审核制”,严格按使用范围开支,使用权为乡镇,监督权在县财政局和县人口计生委。
15、乡镇财会人员每季末将本季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单据送主管财务的乡镇领导审批,由乡镇计生办送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凡不符合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16、县财政局按每半年预拨一次社会抚养费给县人口计生委及各乡镇,年终据实结算,当年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四、纪律监督
17、征收乡镇每季要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和财政核拨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8、加强对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每年初由审计局、财政局、计生委三家组成审计小组,对乡镇上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19、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0、擅自印制、伪造、变造收费票据,擅自制作收费票据监制章的,由财政部门封存、销毁擅自印制、伪造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监制章,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21、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2、本办法自20*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