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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象
除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在岗在职人员以外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省、市驻外小分队,以下一律简称项目中介人),为*县引进工业项目和资金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引进项目范围与要求
1、工业类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
2、不列入计奖考核的项目:
(1)木竹加工类项目;
(2)简单的矿产挖掘、机制砖厂、采砂厂、打石等项目;
(3)农副产品收购、水稻制种、厂家产品的批销、代销推销等项目;
(4)加油站、汽站等项目;
(5)房地产项目;
(6)禁止引进的其它能耗大、有污染、效益低、附加值低的资源消耗型项目。
产业分类详见附表。
三、项目认定与审核
(一)中介人在其引进投资项目和资金后,到县招商局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交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中介人的确定证明。
2、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3、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应当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4、以设备投入的,应提交设备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到现场实物验资。
(二)县招商局在接到中介人申报手续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资,审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四、奖励标准与兑奖办法
1、工业类项目:按当年实际进资总额奖励,单个项目固投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律按固投总额的1.5%奖励;单个项目固投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按当年实际固投的2%奖励。
2、除上述奖励外,对个人引进单个工业项目固投在1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县志》社会名人录栏目;对个人引进单个项目固投在5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县志》名人传记栏目,在企业所在地立碑纪念。
3、兑奖办法: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审验认可,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