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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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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政综〔2009〕6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一)根据《*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年2月19日以后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区20*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养老保障对象。其中:被征地基准日以省政府征地批复之日为准;仓山区20*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077亩、晋安区20*年底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核定为0.123亩,鼓楼、台江区另行核定;在册农业人口,是指在被征地基准日前户口已在所在地*机关登记,且享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再次被征地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又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办法》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养老保障方式选择

被征地农民根据被征地基准日的年龄申请参加以下一种养老保障: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加老年养老保障;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保障;

3、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自谋职业的,可根据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出资方式

1、老年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以当年城镇多人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缴费基数的160倍计算,省、市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

对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对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村集体出资比例不低于20%。

2、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市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由个人出资按年缴费,市政府按当年度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按实际缴费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数不满15年的(含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数),参保时可按自愿原则予以补缴,市政府按年补缴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含按年正常缴费的年数)最长不超过10年。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实施方案获批并已交地的村,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填报农户基本信息表。基本信息表经村委会初审并公示7天,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无异议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由村逐级报乡镇(街道)、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区、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由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手续,并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

五、养老保障金的发放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保中心)在每月15日前将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直接划入参保对象的银行存折。

(二)在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已符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发放。被征地基准日至办理参保手续期间不予补发。

(三)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60周岁时的当月25日前,持《*市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手册》和本人身份证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老年养老保障金发放手续,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银行存折。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若选择参加老年养老保障,需一次性缴足村集体和个人承担的老年养老保障资金,从次月开始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

(四)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银行存折。

(五)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人大常[1997]36号)和《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对象凭参保缴费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于当月25日前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助登记,次月15日后到区农保经办机构领取灵活就业政府补助金银行存折。

(六)享受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的12月份应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资格认定材料送交区农保经办机构,对未送交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直至资格认定材料补交后的次月给予补发。

六、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对由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的“*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出资划款通知书”进行审核后,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及老年养老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出具到账通知书。

(二)在市农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由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直接汇入市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市农保中心及时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汇入市财政局的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每月清零。

市农保中心在每年的11月底前,填报下一年度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和灵活就业补助金发放用款计划单,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

市农保中心在每月25日前,填报次月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老年养老补助金和灵活就业补助金发放用款计划单,报市财政局核拨。

七、个人账户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保障后,原则上不得退保。参保对象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其法定继承人(出国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区农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保障关系。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享受待遇的,或符合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如职业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的参保对象,应持相关材料到区农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三)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的,需填写个人账户注销申请表,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持《*市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手册》、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上报市农保中心退还其个人账户中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同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四)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达到享受保障待遇年龄时仍未按规定缴足老年养老保障费的,退还其个人账户中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同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八、加强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者,一经查实坚持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