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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和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符合《*市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采购活动,均应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对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承办市政府授权的监管业务。
交易中心应为政府管理部门的进驻机构设立办事窗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交易中心的功能和职责
第六条交易中心的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各方收集、贮存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政策法规信息。
(二)场所服务功能。为各类工程的交易活动,包括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和现场监督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
(三)专家管理功能。为建设工程评标提供可选择的专家库成员名册,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接受委托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
(四)咨询服务功能。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法规、经济、技术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八)为参与工程交易的各方主体建立诚信档案,并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授权也可向社会公布;
(九)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按时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交易中心的运作
第八条交易中心的运作程序:
(一)工程建设招标信息;
(二)按规定安排招投标活动日程(发售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业主控制价、开标);
(三)协助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投标机构按规定组织开标;
(四)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按规定组织评标专家进场评标;
(五)对评标材料进行密封保存;
(六)按规定公示评标结果;
(七)协助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九条交易中心应当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交易活动管理和服务工作。招标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业务的,应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十条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遵守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依法进行交易活动,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从专家库中选定评委应采用随机方式抽取,当地专家库人员不足时也可在异地专家库选取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并明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及其时限要求、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守则,并设立考核标准。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建立依法履行职责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直接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人;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消息,以权谋私。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进入交易中心的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招投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招投标关系人的财物。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上报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在交易中心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受理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标人违反本规定或在交易中心以外承揽应进场交易的业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进驻交易中心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影响交易效率;或不按交易服务规程要求组织交易活动,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或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或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记入当年的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二)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责令检查,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或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人员,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责令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工程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招投标有关情况,责令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招标人或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五)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有意损坏账目,侵吞单位资产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或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涉及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领导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