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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根据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云南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安排我市的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含国债项目),以及市级自行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沼气建设项目﹚)实行计划归口、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县两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沼气建设项目的施工和日常运行检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对沼气建设项目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各县(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沼气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监督管理。
健全沼气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的有关规定,做到沼气建设项目公开、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受益人公开,保证建设质量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各县(市)区能源站(办)为本辖区沼气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沼气建设项目的调研、资料、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沼气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组织施工技术队伍、建立业务工作档案、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沼气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沼气项目建设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沼气建设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从事沼气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国家“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申报沼气建设项目(含国债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沼气建设项目村要有70%以上的农户有传统养殖习惯,每户家畜存栏不少于3头家畜;
(二)申报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政府和农户有积极性,政府有沼气建设项目建设经费配套能力;
(三)农户要有一定的投入能力。
第十条申报沼气建设项目时,由各县(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综合平衡后择优上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一条沼气建设项目建设要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集中联片、规模发展、突出重点的原则。
沼气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照沼气建设项目申报的统一要求、内容和格式编写。
第十二条对已承担中央、省、市的同一类沼气建设项目不能重复上报。
第十三条对已批准下达的沼气建设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配套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十四条配套物质的采购、供应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及省能源站的有关规定执行,需纳入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一律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其它有关配套物资实行集中采购或指导性采购,确保配套物资的质量。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施工和日常运行检查及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沼气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
(一)《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
(二)《农村水压式沼气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三)《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四)《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程》
(五)《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
(六)《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
(七)《家用沼气灶》
(八)《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第十七条对沼气池建设实行统一的编号和用户档案卡片管理。国债项目编号牌由省级统一制定;省级地方项目和市级项目,编号牌由县级统一制定。
编号牌内容包括沼气池编号、建池时间、池型和技术员姓名等的永久性标志,并与用户档案卡片记录相一致。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沼气建设项目建设组织管理严密、工作得力、工程质量优秀的单位或对沼气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考核后,由*市农业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沼气建设项目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一年度投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责任,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事件的,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期完成沼气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除不可抗拒因素);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计划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的;
3、不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建设的;
4、挤占、截留、挪用、虚列建设资金的;
5、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谎报建设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