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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我局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市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农业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机关全体干部中大力倡导学习和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农业农村第一线,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中层以下干部(含中层干部)每月深入基层帮助指导工作不少于5-10天,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促进科学决策,指导工作实践。因工作计划性差,对基层单位的工作帮助指导不力,延误完成工作任务;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开会学习两次以上的(考勤记录)要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连续3个月不下基层开展工作或3次不参加开会学习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行政问责。
第三条严守政治纪律。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上来,认真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局机关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要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协作,提倡“五湖四海”,反对庸俗关系,不准拉帮结伙、搞小团伙;不准无事生非、信谣传谣,严禁传播小道消息,对不讲政治,犯自由主义,造谣生事,无中生有乱告状的干部职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四条严守工作纪律。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因公、因私外出要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有事有病须先请假并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对无故旷工或请霸王假的,由分管领导找其进行诫勉谈话;请事假、病假(除住院治疗外)原则上在当年公休假中抵扣,各处(室)要严格考勤,于次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一前将上月考勤表按时交到局人事处备查。
第五条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完成任务。各处(室)必须把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量化、细化,分解到月份,每月要向局目标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局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必须不折不扣,按质、按量、按时限完成,局目督办适时进行跟踪督办,对未能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局纪委进行问责。
第六条保持通讯畅通,便于开展工作。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不便直接联系的,应做到事前预知,告知处(室)人员和分管领导,对通讯不畅影响工作的要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3次联络不上或不接听电话而影响工作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有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或3次以上违反作息时间规定的干部要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两次诫勉谈话仍然不改正的由局纪委进行问责。
第七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机关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做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进一步深化党务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务工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积极倡导、大力推行“五办”作风,实施最严格的首问首办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最严厉的问责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意识差、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被群众投诉指证的干部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两次诫勉谈话仍然不改正的由局纪委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条继续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创新。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勇于用新的信念、理念、观念指导工作实践,善于用新的思想、思维、思路破解发展难题;树立注重学识、注重发展、注重创新、注重实绩、注重勤廉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创新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真正打破身份、年龄、文凭、资历等一切限制,大胆起用开拓者、创业者、实干家,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舞台、有奔头;充分发挥机关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农业农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对缺乏改革创新精神、不讲政治、不学习、不思进取、思想品质差的干部决不起用。
第九条积极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控制发文,大力压缩文件,可通过面谈、电话协商等方法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主要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印发的,一般不再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处(室)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处(室)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再行文请示,严禁违规越级行文。
第十条切实精简会议,树立良好会风。提倡开短会、现场会、考评会、会办会;各处(室)必须在年末将次年拟召开的全局性会议编制计划报送局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报经局党政领导批准后,方能召开;可通过书面交流、电话、现场调研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可由各处(室)联合召开的不以局党政名义召开,内容相近而又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会议合并开。
第十一条减少干扰基层,控制考核评比。严格控制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检查活动,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活动,到企业、基层单位和农村进行考核检查,必须事先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检查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给基层造成损失的或给农业农村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推进细节文明,带头移风易俗。积极开展“细节文明推进年”活动,从细节入手,从小事抓起,大力倡导“十不”公约;充分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带头破除旧俗陋习,杜绝铺张浪费,当好移风易俗、热心公益、志愿服务、健康文明的排头兵;当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者,在全局上下形成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愚昧的良好风尚,争创文明机关。对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文明机关建设,要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健全信访接待、处理等制度,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上级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必须规定时限办结,并完成上报工作;牢固树立“为农民着想,为农村服务,为农业奉献”的服务意识,每一次服务都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优质高效。对违反《信访条例》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上访群众强烈不满的,视情况将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牢记“两个务必”,做到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公务员廉洁从政规定,坚决杜绝公务活动中“吃、拿、卡、要”及“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现象的发生。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有禁不止的;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将给予问责。
第十六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顶着不办的;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应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本部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将给予问责。
第*条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不按有关通知要求开通通讯工具,有事无法联系,耽误工作的将给予问责。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问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处(室)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处(室)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严格按照《*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和《*市农业局工作过错责任登记办法》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