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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滕州市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培育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能较大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的城市建设基础性或标志性建设项目;
(四)符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科技含量高,有利于经济上规模、上水平的项目;
(五)其他重要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局,作为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参与拟定本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二)负责提出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三)负责重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协调、服务、调度和监督管理;(四)负责督促、检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五)牵头组织审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六)负责市重点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工作;(七)参与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和奖励工作。
第五条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六条重点项目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一季一分析、半年一总结、一年一考核制度。
第七条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例会主要听取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或项目建设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检查情况和项目进度的汇报,分析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例会形成的决议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
(二)现场办公会议,主要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急需协调、落实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成立重点项目帮扶三人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市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每周向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通报一次情况。
第九条计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优先办理重点项目的各种审批事项,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供电、交通、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信和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破坏重点项目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重点项目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及时报道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立项阶段)管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资金、场地、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等开工条件的项目,可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正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两年内开工的项目,可确定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镇(街)及市直所属各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底前向镇(街)、市直主管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的申请,申请时需递交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概(预)算、资金落实证明、规划许可证及初步设计等有关资料交镇(街)、市直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四条镇(街)及市直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每年11月份向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提出列为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备选名单及其年度工作内容和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市定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市政府对项目前期、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征地拆迁、安全治安保卫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滕州市重点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凡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如当年未能动工的,次年则转为预备项目,如仍不能开工的,则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年中新出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及时纳入市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重点项目中期(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负责制、开工前审计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重点项目责任人及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材料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取议标、邀请招标的办法。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进行,并对招、投标结果签署意见后,形成正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市重点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进度统计资料,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取消计划、修改计划、追加投资等重大变动,须经镇(街)、市直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初审,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要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加强社会监督。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目录和标准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在建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要持证,按照职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服从并积极配合。
第五章重点项目后期(完工阶段)管理
第二十七条重点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和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参与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一经确定,必须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