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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本级统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具有*城镇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县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八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0元。
其中:18-60周岁(含60周岁)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0元。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0元。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40元。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县属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的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的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还包括意外伤害)。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起付标准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线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第十六条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医疗机构:70%
(二)二级医疗机构:60%
(三)三级医疗机构:50%
第十七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应持医保证、卡和相关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患门诊大病居民每年应先负担1000元的起付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应选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管理,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努力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组织协调中、小学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等人员的认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发展改革、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业务经办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管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学校办理居民和学生儿童参保的经费,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3元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居民有关信息,反馈参保居民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