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卫生局除苍蝇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公共环境所需除四害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单位和居民家庭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建筑工地和临时住宅的除四害费用由施工单位和居民住宅使用人负担;停建工地除四害费用由所属单位负担。
第五条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除四害工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除四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统一的除四害活动;
(三)制定除四害规划,督促、检查年度目标的落实,组织考核、评比、验收。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并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除四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其管理。
第六条在市爱卫会的组织下,市卫生防疫站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向市爱卫办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四害密度的监测数据。
第七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卫生、文化、宣传等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提高市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生产、加工、经营除四害药物、器械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法取得工商、卫生、农业、安监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九条食品加工、饮食、粮食、水产、酿造、畜牧、生物制药、旅游、环卫、市政、房管、园林、电力、客运交通、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等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等过程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孳生和繁殖。
第十条单位和住户应有防、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每年开展春冬季两次灭鼠活动,重点单位进行长年灭鼠,将鼠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一条单位和住户应妥善处理垃圾、粪便等一切易招蝇生蛆的孳生物,消灭成蝇,夏秋季每旬开展一次灭蝇活动,将蝇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消灭幼虫和成蚊,夏秋季每旬开展一次灭蚊活动,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及时用毒杀、粘捕等方法杀灭蟑螂,将蟑螂的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五条违反《*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违法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爱卫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除四害监督管理机构和除四害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