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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市住房货币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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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城市住房货币补贴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国土、统计、办事处、开发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或者申请人夫妻双方具有我市户口,均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10年(含)以上且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市区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或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房屋转让的除外)或未办房产证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按《*市开发住宅楼盘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政发〔2008〕12号)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也适用上述条件。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

1.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配偶及未婚子女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税务、所在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上年收入情况详细证明;

6.企业职工夫妻双方应出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7.在市区范围外的市属企业职工应出具主管部门开具的其所属企业性质的证明。

(二)居民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三)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所有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中审核排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婚龄长短排序,婚龄长的优先。婚龄相同的,按参加工作年限排序,参加工作年限长的优先。参加工作年限相同的,按在市区落户时间长短排序,落户时间长的优先)。排序后,少于补贴计划数按排序确定补贴对象,多于补贴计划数按1:1.2的比例参加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补贴对象。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自动放弃或被举报查实等原因取消补贴资格的,不再另行确定补贴对象。

在市区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按上述程序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并张榜公布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第六条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市区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具有合法手续的普通商品房。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村居安置房。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九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所购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总额、计划补贴户数、每户补贴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房价、补贴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退出机制。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自办证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补贴;超过5年、不满6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80%退回购房补贴,每增加一年递减20个百分点;10年(含)以后上市交易的,不需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

未按规定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对违反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十四条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追回补贴,并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和按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