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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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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劳务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所有房屋建设项目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构筑物工程的施工、监理。

(二)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

(三)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包括与其配套的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论项目规模大小,均须公开招标。

外商和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其它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持有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委托招标的还应当持有招标委托手续等文件;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已经相关部门核准;

(三)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建设地点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在招标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需要委托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其资质允许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荣成建设信息网或其他公开媒介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后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三)内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文件;

(四)参加本项目招标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内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责令其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肢解发包工程;

(二)工期要求合理,一般不得低于定额工期70%;

(三)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人垫资施工;

(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勘查项目现场。勘查现场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详细介绍招标工程项目的地形、地貌及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投标人在勘查项目现场中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原则上一个注册建造师只能承担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严禁投标人超出其注册建造师所能管理的工程项目总数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二)单位简介(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或银行保函及企业的奖励情况);

(三)近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

(四)拟派出的注册建造师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外地进荣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后方可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公证、唱标、记录人员的名单;

(二)宣布参加投标企业的数量、名称;

(三)宣读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四)宣布评标方法;

(五)检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并宣读核查结果;

(六)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条件等;

(七)进入评标阶段;

(八)定标。当日定标的,公布评标结果;

(九)中标结果在荣成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获奖证书及其他所要求证书、证明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材料无效。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印鉴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四)字迹不清,内容无法辨认或投标文件前后不一的;

(五)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投标报价超过上下限标幅度的;

(七)投标工期超过标底工期或超过招标书要求工期的;

(八)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评标采用百分制方法,主要从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业绩等五个方面考虑。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副本。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