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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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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市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权利。任何单位在任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1名一级盲人就业,可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用人单位应根据被安排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特长,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晋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外,一般不得辞退残疾职工;对已安排下岗和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和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残疾人就业,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双方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本市辖域内凡独立核算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抄送市统计部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据此对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认定。

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十二条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标准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三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从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其它应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数额、期限,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四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市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七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它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经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其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