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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法院、检察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动产包括车辆、移动通信工具、电脑、专用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六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向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资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及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处置的审批;
(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行政事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一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均须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也可委托行政事业资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批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其隶属的行政事业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或者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均应在其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其隶属的行政事业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及住所;
(二)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三)预算管理形式;
(四)单位资产总额及国有资产总额;
(五)其他应当填报的项目。
第十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第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行政事业资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八条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帐簿和台帐控管制度、资产购置领用保管制度,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事先必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以其实际出租的资产租金总额为基数,按规定上缴资产租赁费。
出租方与受租方应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禁止将国有资产用于投资、入股、抵押、合资、联营或担保。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率。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协商有关部门或单位后,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权调剂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其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包括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专用仪器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事先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处置单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三)处置单价在3万元以下的一般性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单位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应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如需新上建设项目、购置设备等,应提交预算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荣成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具体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均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除扣除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提请市政府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