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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队伍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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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队伍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队伍形象,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行政执法队伍,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我市全面、深入开展,特制定队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始终高扬发展、富民、创新主旋律,按照市**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以开放的理念、改革的举措、创新的办法、务实的作风促进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执法人员的动力和活力,改善市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为我局在全市争先进位作出贡献。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三条考核范围为执法大队各中队、科室,局执法监督部门。

第三章考核目标设置

第四条各考核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根据以下考核项目,制定相应的考核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汇总到监督部门由监督部门输入数据库,以便考核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在网上考核之用),并组织考核,考核在局内网上进行。

考核工作采取规范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范检查,由考核部门组织人员实地进行,随机检查主要由监督中队进行抽查。

第五条一线执法中队目标设置分为100分。

综合考评(8分):主要考核各中队科室的综合情况,局主要领导负责考核;

党群廉政(6分):主要考评党建工作,廉政建设等方面,局党务分管领导负责考核;

行政执法(8分):主要考评办案质量、数量及依法执法情况,局监督部门领导负责考核;

履行职责(20分):主要考评七项职能及检查难点问题的整治情况,局行政执法分管领导、局监督部门领导和各镇(区)分管领导联合负责考核。其中:10分由局监督部门领导考核;10分由局行政执法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机动、城西和城中中队,各镇(区)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各自的中队。

市容市貌(30分):主要考评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交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和水务管理,由局市容科领导和各镇(区)分管领导联合负责考核。其中:10分由局市容科领导考核;20分由局市容科领导负责考核机动、城西和城中中队,各镇(区)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各自的中队。

安全生产(5分):主要考核在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及车辆使用情况,局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和各镇(区)分管领导联合负责考核。其中:局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负责考核机动、城西和城中中队;各镇(区)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各自的中队。

社会监督和信访(3分):主要考评舆论监督和信访情况,局办公室领导负责考核;

网络化管理(7分)主要考核网络化管理的成效。

队伍建设(7分):主要考核队容风纪、文明执法、行风建设、“六条禁令”、队伍的自身建设和执行局规章制度情况,局法制科领导负责考核;

大队考核(6分):主要考核各中队的履责情况,执法大队领导负责考核。

第六条二线科室部门目标设置分为100分。

综合考评(20分):主要考核各科室部门的综合情况,局主要领导负责考核;

业务工作(40分):主要考核各科室部门业务熟练程度和业务部门布置任务完成情况,业务科室领导或大队领导负责考核;

服务基层(40分):主要考核二线科室部门为一线中队服务的情况,一线各中队领导负责考核。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七条考核加分

大队获奖在各中队当月考核中加分,年终不再对大队考核加分;中队获奖在中队当月考核中加分,年终不再加分。所有加分由各单位汇总监督部门,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监督部门输入。

加分标准为:

获国家级先进或表彰加15分;

获部、省先进或表彰加11分;

获地市级先进或表彰加7分;

获县市级先进或表彰加4分;

完成九个一工程得到宣传媒体表扬酌情加1-3分。

第八条考核扣分

按照《执法队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扣分,各项扣至0分后不计负分,但第五条第六条中各项有一项为0分者,该科室部门总分扣10分。

第九条考核得分

每月各有权考核领导或部门对科室中队的考核得分为该中队的月度得分;局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汇总,考核成绩与中队月度奖金挂钩。

各科室中队月度平均得分为大队月度得分;全年各中队每月的平均得分为大队的年终得分,并作为大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条考核细则

各考核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评价,确保考核的效果。

第十一条考核原则和要求

局成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局长、党委专职书记担任正、副组长;大队部、局办公室、法制科、市容科、监督部门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考核奖励基金来源

局每年从项目经费中提留20万元,从局划拨给执法大队专项经费中提留10万元,合计作为对中队(科室)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局财务科设专户监管)。

第十三条考核的奖励

由局机关、执法大队、各镇(区)联合对各执法中队进行考核。月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各中队月度得奖的依据,奖金从局对中队的考核奖励基金中支付。大队对中队不再另行考核。中队得奖:90分为基本分,得市发基本奖金;每增加1分加奖金15元,从局奖励基金中支付。年度大队评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监督部门复核该集体和个人的年度考评情况。

上述奖励由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局主要领导签发后,在考核奖励基金中支付。

对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的考核及奖励(对乡镇、协管员的考核与奖励,在征求乡镇领导的同意后,参照市属协管员,下同)由各中队(部门)负责实施,考核在局内网上进行。考核细则由大队负责制订。

大队负责抽查,大队的抽查和中队的考核合并作为队员得奖的依据。各中队必须依据《执法队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各自的考核细则。

第十四条考核的惩处

中队月度得分在80分以下,每少1分扣奖金15元,从市发奖金中扣除,加入到奖励基金之中。

中队(科室)在一年内有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月考核为80分以下(不含80分)或连续二个季度平均考核分排名为末位的,中队每人扣奖500元(在市发基本奖金中扣除),同时还要追究中队主要负责人责任。

执法人员和协管员一年内连续三个月考核分为80分以下(不含80分)或连续二个月分别处于大队排名最后五名的人员,受黄牌警告一次,且年终不得参加评先,不得提职晋级;一年内受到二次黄牌警告或连续二个月分别处于大队排名最后二名(乡镇各中队的协管员取各自的最后一名)的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实行待岗三个月处罚,待岗期间收回行政执法证,禁穿城管标志服装,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法制部门联合对其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实行双向选择,重新上岗,对成绩仍为不合格者,则予以辞退。

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中队或个人年度评先资格:

一、中队及执法人员、协管员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章事件(以局通报为准)的;

二、中队所办案件有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变更的;

三、中队执法人员、协管员有人被局诫免谈话的;

四、中队考核全年有二个季度考评分在90分以下的;

五、中队队员有二个月以上没有达到95分的。

凡因违反有关规定的,除按《执法队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进行扣分外,还应当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追究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于违法行政而引起国家赔偿的,赔偿金从执法大队工作保证金中支付,另外在实施国家赔偿后,还要向直接领导人和责任人追偿经济责任。因人为原因造成行政复议变更,行政诉讼败诉而被市考核扣奖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局党委讨论)需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月考核为80分以下(不含80分)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六章办法的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行政执法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局系统各单位的考核办法与此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