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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师资队伍建设是教师发展的关键,为了提高我区教育综合实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肇庆市“123”骨干教师培训计划》的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名师工程”,旨在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为*教育造就一批教育专家型人才,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名师”包括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的评选和培养由区教育局组织,并负责在区级名师中选拔人员参加市或市级以上名师的评选。
第四条对区教育局评选出来的名师,分别授予“*区第*批名校长”、“*区第*批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区第*批中小学骨干教师”的称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区教育局组织机构
1、名师评选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局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名师评选办法的制订和名师评选的审定工作。
2、名师评选小组,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人事股、教研室组成,负责本区名师的评审工作。
3、名师培养工作小组,由局长和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担任正、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教研室教研员组成,负责本区名师的培养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中学(小学区)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小学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名校长的具体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教育理论水平较高,掌握有关的教育法规。
(三)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四)在本区任职校长工作三年以上。中学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校长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三十五周岁以上的,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五)敢于改革,勇于创新,所任职学校具有良好的校风和鲜明的办学特色。教育教学成果和教育管理业绩突出,被评为区级以上教学工作质量优秀学校。
(六)科研能力较强,能承担区级教育科研项目,有教育教学或获奖。
(七)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的具体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教育理论水平较高。
(三)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中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积极参加高级课程进修。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十年以上。
(五)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独特的教学风格或教学特色。教学效果显著,业绩位居本区相同学科教师的前列。
(六)积极参与区、校的教育教学研究,有教育教学或获奖。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骨干教师的具体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系统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教科研信息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中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积极参加各项培训。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五)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业绩位居本校相同学科教师的前列。
(六)担任班主任(科、级组长)工作三年以上。
(七)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能承担教育科研项目,有教育教学或获奖。
(八)身体健康。
(九)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破格推荐:
1、参加学科教学技能(如:优质课、说课、录像课等)比赛获市级奖以上(含市级奖)的教师。
2、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业绩、成果显著的教师。
第四章评选比例及范围
第十条名师评选的比例。
(一)名校长为在编校长人数的6%.
(二)学科带头人:高中为在岗教师人数的5%,初中、小学为在岗教师人数的3%.
(三)骨干教师:高中为在岗教师人数的10%,初中、小学为在岗教师人数的7%.
第十一条名师评选范围:
我区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符合资格条件者均可申报。名校长,应从“教学工作质量优秀学校”的中评选。
第五章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条件评选。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选拔,并可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不同学科的平衡。
第十三条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
1、个人向任职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区名师申请表》,并提供与有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2、小学区、中学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经学校(小学区)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然后报区教育局名师评选小组。
3、区教育局名师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然后交由名师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名校长评选办法:
(一)个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区名师申请表》,并提供与有关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区教育局名师评选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然后交由名师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市级名师候选人由区教育局名师评选小组在区级名师中直接选拔推荐。
第六章权利
第十六条名师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评先、外出参观学习和业务进修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名师有权利向所在学校争取为其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
第七章义务
第十八条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高质量完成学科教学和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进行学科教学指导。每学期举行1—2次相应级别的教学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第二十条参与学校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活动,每学年辅导1—2名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在聘期内承担1项区级以上科研项目;骨干教师每学年承担1—2项校级以上实验专题。
第二十二条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每年发表(或获奖)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骨干教师每年应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1篇以上。
第八章工作及培养
第二十三条成立由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成*区名师工作室(见附件1),在教育局领导和教研室的指导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学科教研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头、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以区名师为主干的教科研网络,区学科带头人有义务承担区级以上课题研究工作,承担课题研究的设计及对课题组成员的指导工作;骨干教师有义务参加区级以上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区教育局名师培养工作小组领导下,区教育局各职能科室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开展名师的培养、指导工作,为我区名师在省内、市内成名成家创造条件。
第九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人事股会同教研室负责对名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名师每届任期为二年,任届期满的名师可以参加下一届名师评选。
第二十八条名师在本区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调离本区后,自动解除名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可直接取消名师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名师义务者;
(二)无故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