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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出让、项目按时开工、工程按时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办〔20*〕100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出让计划及前期工作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业用地除外),包括*工业园区、东华工业区片的综合用地出让。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我县的房地产市场及商品房供求情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县规划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编制拟出让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出让的时序会同国土、财政、建设等部门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出让地块的初步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及规划用地图,提交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县规划局根据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及规划用地图。
第四条加大出让前期工作,努力实现“净地”出让,防止土地出让后,合同难以履行、项目不能按期开发,造成新的闲置和浪费。
城区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图确定后,涉及需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局会同所在街道(乡镇)做好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青苗、树木、鱼塘等)清理工作;涉及需农转用的由县国土局负责报批;涉及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部门会同所在街道(乡镇)负责拆除;涉及杆线(地下管线)迁移的由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迁移;涉及国资收储的出让地块由县财政部门协调做好银行抵押物置换、房屋出租合同终止工作。城区出让地块地面杆线(地下管线)迁移及建设物、构筑物(附着物)拆除(清理)后,根据实际需要由县国土部门按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图所确定的界址线结合城市景观用围墙封闭,围墙修筑费用由国土部门承担并负责向开发商收回。如地块出让时需另行约定的事项应在土地出让须知或拍卖特别规定中给予明确。
第五条县国土局应当按照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及规划用地图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包括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拍卖特别规定)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章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凡在*城区投资经营商业、旅游、金融、娱乐、服务业、商品房开发等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涉及大宗地块及特殊项目的经县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可采用招标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第八条加大城区出让地块的宣传策划工作,国土部门原则上要在《今日*》、《衢州日报》、《浙江日报》、*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县招标网、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土地出让公告,建设部门负责出让地块的前期宣传、策划和项目推荐工作。
第九条报名及资格审查。拍卖土地的报名受理工作由受委托的拍卖公司负责,挂牌土地的报名受理工作委托县招投标中心负责,报名情况汇总后,由资格审查小组进行竞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小组由县招标中心会同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分管领导组成。
资格审查内容:投标人、竞买人必须具有公告上明确的申请条件,投标人、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供项目资金保障计划。到报名截止日在本县内尚有欠缴出让金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竞投(买),中标人、竞得人原则上应在*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涉及商品房开发的除经县政府确认的自建自用或小规模用地受让者外应在*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的保留价实行集体决策,在临近截止时间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监察、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领导共同确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保管相关结果,并于招标拍卖挂牌会的前30分钟送达主持人。
第三章地块交付及出让金收缴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买受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出让地块成交后,出让方在土地买受人交清全部地价款后,国土部门方可按出让须知或拍卖特别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交付土地买受人使用,土地交付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土地买受人到现场踏勘并当场签订土地交付记录表。土地买受人未交清全部地价款的不得交付土地,且严格按照出让须知、拍卖特别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对土地买受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地价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土地交付条件为“现状土地条件”,即出让地块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完成原有建筑物室内地坪以上部分拆除(构筑物的拆除参照执行)及建筑残渣清理(包括杆线、地上地下管道等迁移);出让地块上仅有地面附着物的完成地面附着物(青苗、树木、鱼塘等)清理。出让土地交付给土地买受人前由县国土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开工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买受人自交清全部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应与县规划部门签订规划建设履约合同,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0%缴纳规划建设履约保证金后(不计息),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签订履约合同的,县规划部门按日加收保证金款项1‰的滞纳金。规划建设履约保证金由规划部门凭建设、国土部门书面意见按下列规定退还:竞得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的时间)和规划设计要求动工建设且开工率在50%以上者退还50%;按规划设计要求和约定日期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由规划部门退还40%的规划建设履约保证金,剩余10%在综合验收1年后无质量等投诉的再退还。如竞得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或约定日期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分别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竣工的两项违约金由规划部门在规划建设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五条及时做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土地买受人完成土地交付后,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拍卖规划指标及拍卖特别约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方案,按时报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报送方案的审查并出具初步意见,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的,及时组织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方案论证意见,涉及重大或重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邀请专家组认证咨询并提交县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审定。根据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后再次报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土地买受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约定的动工日期内开工建设和约定的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综合验收。买受人未能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动工建设的(受让人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并经出让人同意的除外),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3‰的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建设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建设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包括预售合同样本、销售价格及委托代收费用组成等)且除土地出让金外实际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内公开开盘预售,并安排整栋房源对外销售、透明售房,公示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30日内应到建设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对违反规定者,建设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责令违规开发企业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该开发企业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签约、合同备案及权属登记等手续。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必须报物价和建设房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售或出租。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并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解除出让合同的,由县国土部门书面向县政府提出,经县规划建设土地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企业未按法定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