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财政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县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财政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县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财政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38号)要求,设立*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服务业发展。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和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县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申请县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县办理并在*县缴纳各项税费;

(三)符合《*县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龙政发〔20*〕26号)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发申报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通知。申请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应根据要求,向县服务业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办公室。

第八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项目单位履约承诺情况;

(七)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县服务业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后,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县政府财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对核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及额度按照龙政发〔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项奖励类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等工作经费,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年初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服务业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发改局,专款专用。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服务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依法收回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等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县服务业办公室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