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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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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县

为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在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等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为载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二、管理职责

(一)县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依法对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察、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责任,同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二)县政法委职责

负责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县、平安乡镇考核,并指导乡镇(街道)的综治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三)县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2、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

3、牵头组织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开展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专项整治。

4、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5、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工作。

(四)县公安部门职责

1、扎实推进平安畅通县创建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工作。

2、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3、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制定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4、科学调整勤务模式,加大科技投入,强化路面管控,依法从严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非法拼装(组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5、负责辖区道路路况实时监控,及时会同交通等部门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掌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缺失情况,道路毁坏情况及道路水漫、滑坡、塌方等险情,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

6、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

7、参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五)县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公路、桥梁监测评定;做好新建、改建道路开通前的定审、验收工作;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及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县公安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隐患整治措施。

2、负责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按“三关一监督”要求,督促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营运企业(车主)、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输违章行为以及依法打击非法从事载客营运行为。

3、从严监管驾驶员培训工作。监督各培训机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时间、培训项目达到相关要求,提高培训质量。

4、参加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工作。

(六)县建设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做好新建、改建城区道路开通前的定审、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县公安、交通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排查、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2、会同县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占道经营,人行道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七)县工商部门职责

1、负责生产、经营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以及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

2、会同县质监、经贸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其产品,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八)县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对机动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承压类罐车的动态管理。建立承压类罐车信息查询系统,按期进行罐车检验,加强对改变罐车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对毒性介质运输总量实施限制。

(九)县农业部门职责

1、接受县公安部门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宣传教育以及道路行驶牌证核发等工作。

2、配合县公安部门加强对在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车、拖拉机、农用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以及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十)县残联职责

1、及时掌握全县的营运残疾人车车辆底数,驾驶人基本情况,并对驾驶人残疾情况进行明确鉴别,对确为下肢残疾且身体条件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要求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相应证件证明。

2、配合县交通、公安、工商部门对残疾运营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管理。

3、做好残疾人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县教育部门职责

1、负责对全县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材内容,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果。

2、配合县公安部门对学校及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同时加大学生接送车辆行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力度,发现和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十二)县宣传部门职责

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和信息技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并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十三)县司法部门职责

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促进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普法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十四)县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全面开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绿色通道,确保医疗单位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能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

(十五)车辆所有单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

(十六)乡镇(街道)职责

1、负责将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公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确定分管领导和交通安全专干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协调。

2、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积极协助县公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县道以上公路沿线的村(居)和有关重点企业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信息员,促使其整合力量,确保在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管理基础数据排摸、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3、配合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公路沿线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涉及本乡镇居民的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责任督查

由县安监牵头会同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开展交通安全专项督查,对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违章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后果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关责任。

对属于县级负责调查处理的,由县政府组织县安监、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给有关事故当事人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2、对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进行的安全检查,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3、对明显的严重交通违章只处罚不纠正,致使严重违章行为连续发生的;

4、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5、有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的;

2、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群众投诉举报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组织有效整改的;

3、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没有到现场指挥救援,或者因处置不当、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4、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6、有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对属于上级负责调查的,由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调处,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

五、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