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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公益金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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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公益金保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进一步推动全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建立*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保障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扶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基金。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保障制度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以政府拨款为主,吸收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资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扶持。

第三条为加强管理,成立*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真实原则;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拔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三)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划拔20%;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夭折或发生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夫妇双方发生意外死亡,其子女还未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四)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生育二孩,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五)按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妇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在生产、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六)独生子女家庭遭遇其他重大灾祸的;

(七)计划生育干部职工因公发生重大意外死亡或伤残的;

(八)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村(社区)工作,表现优秀、工资报酬得不到落实、生活困难的计生服务员;

(九)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十)外地夫妻双方来虞经商、打工并居住一年以上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经批准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

第七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条件且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又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给予每月50—150元的补助。

本项补助每年审核、发放。

(二)除第六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条件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领取《*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填写后由村(居)或单位初审,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后,在群众无意见的前提下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写《*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市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有关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外来人员还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市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帐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收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补助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条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