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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
一、派车原则
公车派出本着有利工作的原则,先领导后部门、先急后缓,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车辆管理
(一)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使用。
(二)派车程序
1、派车直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各股室出差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出差车费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3、除应急用车外,用车需提前1天与办公室联系,统一平衡安排。下乡(镇)或到外地出差须由办公室填写派车通知单,驾驶人员凭派车通知单出车。
4、派出车辆必须按派车的用途、路线和时间用车,改变用途、路线和延长用车时间必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用车人员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
(三)驾驶员守则
1、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道条》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的思想。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严禁开疲劳车、英雄车和酒后开车。
2、驾驶人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
3、驾驶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宗旨,要优质、热情、周到、正点地为每一位领导和乘车人员服务,不得看人行事,不得刁难乘车人员。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乘车人员或基层单位要钱、物、土特产、油和好处,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4、驾驶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准时出车,不得消极怠工,不得我行我素。坚持行车登记制度,未经办公室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对不服从安排的驾驶员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5、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纪律,没有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内待命或学习业务,否则按旷工处理。
6、节假日和每天下班后,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位置,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允许,不得私自动用。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停车地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7、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时,扣发年度安全考核奖,并按2%比例赔偿损失费(保险公司赔偿额除外);赔偿金额从本人工资中一次扣除或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最长时间不得超出一年。因驾驶员的责任造成机件损坏的按10%的比例赔偿损失费,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局机关任何人员私自要求驾驶员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按6:4分摊责任。
8、严禁公车私借。
9、驾驶员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奖安全考核奖1000元,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由局机关在年终一次性发放。所有车辆保险一律由办公室办理统一保险项目,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四)车辆划分
现行车辆管理原则上按各领导分管部门进行划分,划分车辆一般满足各分管领导所属部门使用,服从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使用。
1、分管领导:邓良春
部门:办公室、纪检室、财务室、信访办、政工股、法规股、储备中心、矿权交易中心、整理中心
车辆:川S51333、川S28028、川S09099
纪检室:川S23245
监察大队::川S01377、川S23894
2、分管领导:*
部门:地籍股、利用股、地政中心、测绘队
车辆:川S49021、*
3、分管领导:*
部门:耕保股、规划股、统征办、失地办、金遗办、
车辆:川S38903、川S48433
4、分管领导:*
部门:矿管股、地环股、地租队、地环站
车辆:新猎豹、川S32568
5、交通车:川S16308
三、车辆维修
1、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车辆维修由办公室指定维修厂维修,驾驶人员向车管人员提出申请,经技术检查鉴定,车管人员填写送修单,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厂维修。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
2、车辆长途行驶途中发生维修的,必须经用车负责人批准,返回后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经车管人员验审后才予报销。
3、车辆在厂修理时,车管人员和驾驶员必须到厂督促检查,检查所换零配件,维修项目是否属实,检查零配件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核实零配件价格、工时费、材料综合管理费是否合理。
4、车辆维修完毕后,驾驶人员必须督促修理厂试车检验,确认所修项目合格、无误、驾驶员方可在维修作业单、材料单上签字接车,将把换下的旧零配件带回由车管人员验收。
5、坚持出车前和收车后驾驶人员自己认真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和擦洗车制度,保持车辆整洁和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在定点洗车场统一清洗,统一结算。
四、油料管理
1、油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办公室管理,车辆加油时,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人按车号将加油的数量填好,方可到加油站加油。直属单位车辆油料凭票在所在单位报销。
2、派车通知单和驾驶人员填写的出车记录是考查油料的原始凭证,办公室按月审核油耗情况,各种车辆按每辆车的实际公里数报领油料。
3、驾驶人员出车在外地加油必须在油发票上签字,凭出车记录由办公室核对所行公里、耗油量、发票是否相符。
五、其他管理项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六、本制度从二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