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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港务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港务局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务局内部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根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需要,**港务局计财科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对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港务局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
(二)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并向其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设立和选用,不得随意撤并和更换。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本单位应当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享受的审计业务补贴,具体可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等部门标准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二)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内部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内部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环境效益进行内部审计;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至少每年对财政或财务收支情况实施一次内部审计,并向局计财科报告一次审计结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资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支持所在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完成审计机关为整合审计力量所交办的有关审计任务。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内部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内部审计结论以及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为: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步骤。
(三)应当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五)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六)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七)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八)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九)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十一)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六章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港务局计财科负责定期对系统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内部财政财务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财政财务控制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度实施后是否达到预期控制目标。
(二)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是否及时、准确编制预算和上报单位预算,有无多列、少列或编制赤字预算等问题。
(三)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有无擅自调整和隐瞒、转移财政资金问题。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预算和国家规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或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提高招待费标准等问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和罚款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挪用等问题,有关事业单位应缴经费是否足额缴纳。
(四)资产管理情况。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和公款私存问题。资产是否及时登记造册和入账,做到账卡相符;是否建立了资产领用、定期清产核资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购置的有关资产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无形资产的形成和计价是否真实、准确,对外投资是否经过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其收益是否按规定及时收缴入账,其中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性资产的,其价值是否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固定资产的减少、处置是否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并送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使用。暂收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
(五)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实行专户管理,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应拨未拨、挤占挪用、资金闲置或流失等情况。专项资金未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发挥预期效益的主要原因。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各项收费是否合规,已形成的预算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有无截留、坐支等问题。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拨预算外资金,有无虚报冒领等问题。
(七)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单位内部财政财务审计报告的撰写和利用。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第十九条内容,每年度终了后,认真组织搞好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自查与整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单位的自查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局计财科。报告基本要求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人员数及机构、现行财政财务体制、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及执行情况等;
(二)组织开展自查的简要情况;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或整改计划);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完善财政财务管理的措施或办法。
局计财科在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对严格按照财政财务收支监督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并且成效显著的,经核实后,报请局长给予表彰奖励。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各单位考核、奖惩、任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规定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走过场并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将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直接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经查实后取消直接责任人的上岗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