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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按照《甘肃省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规范创建工作,提高创建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白银市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所称文明单位是指市县区文明办、人口计生委(局)授予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人口计生事业和各项业务工作成绩突出,能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县区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为目标,同创建人口计生系统优质服务县区和乡镇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活动、双推优活动、依法行政工作相结合,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及时解决育龄群众生活中的“急、难、愁”问题,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办实事、办好事,树立人口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为了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市文明办、市人口委联合成立全市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振刚,副组长蒋伟、王绪贤。成立全市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文明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王建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正方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创建文明单位各项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审核和验收。各县区可设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五条市级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创建活动与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创建机构健全,专人负责,有明确的创建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宣传教育深入。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加强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政策、各种奖励优惠政策、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注重面对面宣传和咨询,能为群众提供喜闻乐见、浅显易懂、经济实用、及时方便、灵活多样、体贴入微、高效便捷的个性化宣传教育服务;刷写、张贴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等内容的固定宣传标语,群众知晓率90%以上。
(三)宣传载体多样。兴建特色鲜明、节俭实用、美观大方的生育文化长廊、生育文化一条街、人口文化大院、人口文化活动室;有固定的人口计生宣传网页、橱窗、专栏、标语、图书角、读报栏,内容生动贴切、温馨活泼、切合实际;人口大院、人口文化活动室、人口文化宣传队、校所一体化作用发挥好;图书角、读报栏有《中国人口报》、《甘肃农民报》以及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杂志等宣传品。
(四)创建活动经常。采取各种形式和载体,积极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以及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积极营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倡导生育文明。
(五)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认真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人口计生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加强民主监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计划生育考核工作中,坚持“八不准”(不准迎来送往,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宴请,不准喝酒,不准举办或参加任何娱乐活动,不准安排考核工作人员住单间,不准在住宿房间摆放香烟,不准赠送、收受土特产品和任何财物)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便民,树立人口计生系统“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作风。
(六)群众满意度高。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性化管理,把实现政府人口控制目标与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积极制定出台和全面落实对计划生育户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心全意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服务的意识强、效果好,群众满意程度达90%以上。工作环境优美,团队精神强,办事效率高,无重大恶性事故,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在同级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中排名靠前。
第六条创建市级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必须连续二年在全市考核中位次靠前,按照市人口计生文明办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凡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方可命名。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创建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分市、县区两级开展,每年申报评选一次。申报表彰名额由市、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本着稳步推进、不断提升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应是下一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申报市级文明单位,首先应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然后向市人口计生文明办提出申请;县区命名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文明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由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向市级人口计生文明办提出考评申请。
第十条创建单位申报时,必须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创建单位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附相关图片或文字、音像资料),自评表等。
第十一条对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文明办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评审。考评结果报市文明办和市人口委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对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由市文明办和市人口委联合召开会议进行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对文明单位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培植典型,组织互相交流学习,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重大创建工作汇报制度。市、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要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被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人口计生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对工作滑坡、停滞不前的,要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起不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单位,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组织和开展好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作为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育文明的一个重要抓手,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各级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使创建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各级在实施创建活动中,要有计划地选派主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参加相关培训,组织学习,积极参加本级和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引导和规范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坚持典型引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学结宣传和推广创建经验,推动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把创建活动与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和完善创建工作机制,规范考评办法,注重创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