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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科学发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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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科学发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牢记宗旨。

第四条区政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八条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或局长对区政府负责,同时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创新发展模式,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努力推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全区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资源配置、重要奖惩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区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区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上报区政府的预选方案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的,应事先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意见,政府实事工程安排等事项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的决策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应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或通报,并视情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促进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后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审查,或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门承担。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宁波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要积极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二十九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理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的政府公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情通报会、新闻会、新闻媒体等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三十条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办理制度,促进问题解决,提高反馈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部门审计结果实行公告制。

第三十三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区长电话、区长电子信箱接收处置与反馈机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主动协调认真解决。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区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要求,同时每月下达月度工作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尤其要全力推进重点实事工程项目建设,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区长助理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负责协调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区长助理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完善政府目标管理和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督促到岗、考核到人、奖惩分明的科学考核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派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受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街道负责人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视情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有关副主任审定。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大会。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街道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全区性大会要尽量压缩参会人员规模和时间,尽可能以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召开。会议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未经批准的政策性内容,不得在会议上公布。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关系。凡需要区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要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公布的决定,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对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三条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通过区党政信息网、区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举办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科技、经济、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五十七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第五十九条副区长、区长助理离甬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区长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甬外出,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填写《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备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十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