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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市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包括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级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人代会通过审议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库,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及重点前期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计划,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负责市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的审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施工图的审查,协助监督各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咨询、监理、质量和安全等管理工作,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四)检查、督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汇总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五)部分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
(六)申请落实全市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协调平衡建设项目资金,审定各重点工程指挥部临时岗位的设置。
(七)牵头组织对全市重点建设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九)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组织宣传报道,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指标应当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八条市政府每年设立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重大前期项目研究、项目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九条确定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市财政能力,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第十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办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遇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及时组织审定。
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分为实施项目、预备项目、前期项目三类。列为实施项目的投资总额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登记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完成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核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项目进度未达到以上要求,提出申请的,列为前期项目。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是政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并实行时间限定和费用包干。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重点办协助监督。
第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必须由项目法人向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报告,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组织招投标,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对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建立施工企业信誉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奖罚。
第二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的选择,除经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一律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骨干力量投入建设,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省、*市有关的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
第二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当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信息月报、公示制度。市重点建设单位应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28日前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由重点办将进度情况实行媒体公示。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向市重点办提出竣工验收报告,重点办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但非经营性项目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