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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在推进重点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向社会进行通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监督其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根据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以下重点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年度招商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引资项目、重点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县政府网站,招商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招商引资信息查询,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本局召开的新闻会;
(四)县人民政府公告;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我局招商引资项目需由县人民政府通报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直接由我局通报的重点工作,由本局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督办信息科备案。
(三)在通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是内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督办信息科、县网管中心。
第七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八条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对方及第三方的意见;对方及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但是,本局认为不通报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并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对方及第三方。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局办公室、督查组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招商引资重点工作通报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督促本局根据公众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对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为及时掌握招商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各科室要向局办公室报送1次招商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各科室开展的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考核,年末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