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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局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需要,确保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运行安全、有序、高效,并规范计算机使用人员的操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和笔记本计算机。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包括外网、内网和专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信息化建设,研究、决策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局信息化工作规划、计算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类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购置、开发、使用、指导和咨询;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选型、安装、维修;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计算机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遵章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并对本科室人员执行有关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负总责。
第五条各科室设兼职计算机管理员一名。计算机管理员在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科室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日常管理、简单维护、故障报修、各类软件的使用指导、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与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工作。有关计算机管理员的具体工作,按照《*市审计局科室计算机管理员职责》执行。
第六条计算机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和随机配件,遵守操作规定,定期进行查毒杀毒、内部磁盘整理、外部污垢清理等维护工作。笔记本计算机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随机资料和配件,遇调机时要完整交回原套资料和配件。
第三章计算机的使用规定
第七条计算机开机时应先开外部设备,后开主机,关机时顺序相反。一天工作结束后,应切断总电源。
第八条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放置位置应相对固定,未经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挪动、拆装,以免损坏设备。
第九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自行更
改系统设置、修改CMOS参数、增删系统文件、私自更新版本,防止由此造成计算机瘫痪、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机内信息资料丢失或破坏。
第十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定期对重要文档进行备份,以免造成重大损失,定期对过期文档进行删除,以保证硬盘的使用空间。
第十一条计算机都要安装瑞星网络版客户端软件,及时升级保持最新版本,如使用其他杀毒软件,务必要每天升级,保证查毒性能。计算机中还要安装木马专杀软件或安全卫士,定期或特定日对计算机进行木马、病毒查杀毒操作,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各科室应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安全按照《*市审计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先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无法清除的病毒,应及时与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在工作时间里应使用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如游戏软件、网络应用软件等)。
第十五条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未经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六条笔记本计算机不得存放在被审计单位,不得让被审计单位人员使用本局的笔记本计算机,谨防审计涉密信息泄漏。
第十七条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遇无法自行排除的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暂停工作,并及时向本科室计算机管理员报告,先由科室计算机管理员协助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则由计算机管理员将发生故障的过程、原因做一个详细说明,经科室领导审批后,报送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业人员完成对故障的分析判断,或进行维修排除、或提出修改意见、或对外联系处理,并将申报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备案。
第四章网络信息系统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审计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重新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
第二十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及时处理本人公务电子邮件,凡需要保存的文件应下载到本地机。
第二十一条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
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打印机),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机文件的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有关局门户网站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关网络管理员岗位的具体工作,按照《*市审计局网络管理员工作职责》执行。
第五章硬件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采购,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协调。
第二十五条各类硬件设备的配备、调度、报废应遵循先进与实用、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计算机硬件设备的论证、计划、选型、调配、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科室若有增添、维修、报废计算机硬件设备的需求,先提出申请,后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级领导的意见统一安排办理。
第二十七条新增设备时,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科室交接设备时,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正常途径
增配的设备,经确认可能会对计算机及网络造成影响的,有权将其卸下,并通知所在科室。
第二十九条凡未经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私自增配计算机或设备,引起系统资源冲突,造成计算机故障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包括硬盘的整理、设备的除尘等,以保持设备的清洁、完好。
第六章系统及应用软件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的系统及应用软件的配备、开发、安装、使用必须与工作相关,各科室专用软件的购置、开发应报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立项。
第三十二条通用软件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安装。特殊专用软件安装应由需求部门向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安装、备案。凡因擅自安装引发的故障,自负其责。
第三十三条各科室需要引进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的,应向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的科室进行磋商,经调研与论证,并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科室需要自行开发小型专用辅助审计
软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初步的需求说明。如开发工作涉及相关科室,涉及科室应予以配合,以保证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提倡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需要开发适用的小型应用软件,并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开发成果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局领导提交鉴定报告。
第三十六条遵守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本局引进或开发的各种计算机软件不得私自复制、解密,未经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外借,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七章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局办公室为计算机低值易耗物品核算的监督部门,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计算机低值易耗物品计划、采购、建帐与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三十八条计算机低值易耗物品包括软盘、优盘、移动硬盘、鼠标、插座、墨粉合、色带、打印纸、杀毒软件、及价格低于2000元以下的小型设备等。
第三十九条各种低值易耗物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由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科室计算机管理员领用时要登记,使用时要爱惜、节约。计算机使用人员调离本局时,须归还使用物品的原物,否则按规定折价赔偿。
第八章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提出的各种申请应及时处理。对通用软件安装,软硬件故障的判断、排错等进行常规处理,同时记录备案。对于短时间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并通知申报科室。对于需要外修或更换器件的设备,在及时向申报科室说明的同时,积极与维修单位联系。
第四十一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为各业务处提供有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最新信息、技术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十二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申报的各类引进软件进行技术审核和论证,其范围主要为:软件功能、实用性、优缺点等,同时以书面形式提请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申报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技术指导,具体内容为:软件目标、审计模型、软件功能、工作流程、编程技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