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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政务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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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政务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务督查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确保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三条政务督查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促使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政务督查主要内容

第四条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四)市政府或者市府办制发的文件中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五条督办事项的提出。凡拟督办事项,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市府办相关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会同市有关单位提出督办初步方案,明确具体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和反馈方式等事项(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还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市政府或市府办领导签发后,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通知书》的形式交有关承办单位。

第六条督办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事项后,应及时落实人员,认真办理。对重大督办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若经主办、协办单位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

第七条督办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应按办理时限要求,将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及时报送交办单位。督办事项由多个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汇总后报送交办单位。对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内容不全面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退回给承办单位重办重报。交办单位通过编发《*政务督查》、《督查专报》及时通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督办事项的催办。督办事项下达后,负责督办的市府办责任科室或责任人要及时掌握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对重要督办事项,应积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督办事项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完成督办事项或者反馈督办事项办理进度的,应通过《*市政务督查催办单》(详见附件)对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催办,《*市政务督查催办单》由市政府或市府办领导签发后及时送达承办单位,同时抄告市监察局、市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乡镇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督办单位工作职责

第九条市府办是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是全市政务督查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督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督办事项的任务分工:

(一)市政府决策事项。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和市政府、市府办制发的文件中确定的需要督办事项:1.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需要督办事项,由市府办秘书科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办事项;2.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需要督办事项,由市府办对口负责的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和催办督办事项;3.市政府、市府办印发的文件中确定的需要督办事项,由市府办对口负责的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和催办督办事项。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决定由市政府落实的需要督办事项,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市府办对口负责的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和催办督办事项。

(三)上级政府的政务督查通知书和领导批示办理通知书等公文中需要督办事项,由市府办对口负责的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和催办督办事项。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领导批示内容或交办意见要求,由市府办对口负责的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和催办督办事项。

(五)市人大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中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和催办督办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根据交办领导的意见和事项的内容,由市府办对口负责的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负责提出督办初步方案和催办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督办事项办结后,负责催办的市府办相关科室或工作联系秘书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并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督办事项有关资料。

第五章承办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工作职责承办好市政府交办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的第一责任人,凡是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办理。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办事项,应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天内报送办理情况。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六章督办事项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实行督办事项绩效考核制度。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机关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年终考核时,凡被《*市政务督查催办单》催办的单位,每被催办一次,应在该单位考核总得分中扣减0.3分;凡被《*政务督查》通报批评的单位,每被点名通报批评一次,应在该单位考核总得分中扣减0.5分。确实因为自身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承办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可免扣减分。

第十五条实行督办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以下情况的,市政府应通过《*政务督查》给予有关单位通报批评:一是不能按时完成政务督办事项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二是承办单位在办理督办事项过程中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反馈情况不实的;三是督办事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时,主办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四是应到会对象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未到会、与会对象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

承办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因同一督办事项被《*政务督查》点名通报批评两次的,市监察局应及时介入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工作落实不力受到监察机关查处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七章政务督查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赋予市政府督查室对督办事项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通报批评、问责建议等职能,充分发挥督查机构职能作用。及时选配政治素质好、工作扎实、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较强的人员专职从事督查工作,适时推行市政府特邀督查员制度,不断加强督查队伍建设。保障开展督查活动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查阅工作所需资料,推进政务督查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改善督查工作条件,创新督查工作方法,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