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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企业信用担保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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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企业信用担保政策制度

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积极引导、促进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法人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等创办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的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担保机构的形式

(一)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商业化运作,其信用担保业务向本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开放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非营利性为主要特征,其信用担保业务运作具有相对封闭性和互助性。担保资金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要来源,会员企业不少于10家,会员企业间无产权关联,不发生关联交易。

三、扶持原则

坚持引导民间投资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突出重点扶持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金融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财政资金予以补助和奖励。

四、扶持范围

在工商部门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市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民营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拓展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以补助、奖励等形式给予政策扶持,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我市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及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包括票据、信用证等其他融资担保)。每笔担保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扶持政策

(一)对担保机构的扶持政策

1.融资担保风险补助。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3000万元以下的部份,按余额1%给予补助;3000(含)~10000万元的,按余额1.5%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含)的部份,按余额2%给予补助。该项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担保机构自本办法实施起三年内所产生的担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而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根据其担保业务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二)对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

1.对支持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发展的金融机构,按担保机构担保的日均贷款余额及保证金放大倍数,在1‰的标准内给予奖励。

2.积极与金融机构主动联系、加强合作,寻求与金融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一家或多家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对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且平均贷款利率上浮低于15%以下和放大倍数(与实收资本比)在3倍以上的,给予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员奖励,奖励额度为每倍一万元;达到5倍及以上的,其上的每倍再增加一万元。

3.对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年末实际担保金额的增长额和增长率,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中作为加分条件。

六、风险控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

(二)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三)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基准担保费率一般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执行。

(四)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拨的监管

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对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核必须从严把关,对与担保机构有利益关系的贷款担保行为要严格审核,防止各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对财政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

对符合扶持政策所享受的补助、奖励资金,担保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分配或移作他用。市经贸局、财政局应加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收缴所享受的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情况的监管

做好对担保机构业务政策的指导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每年评选1~2家经营业绩好,担保范围广,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贡献大的担保机构进行表彰。同时要加强对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对违反税收、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视具体情况扣减或取消享受财政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