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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各科室、队、所、协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服务效能督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严肃执纪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服务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服务效能督察工作。
对于投诉举报多的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进行调离。
第五条日常督察的主要内容:组织领导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处理群众投诉情况、自查自纠情况、优质服务情况、效能建设情况、“六项禁令”执行情况和工作作风纪律以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凡由市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决定的,以重点工作督办的均为重点督察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效能督察主要采取自行查纠与明查暗访相结合、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效能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法。
第八条效能督察实行分局和部门二级督察模式和违纪违规记分方式。
分局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督察。对所属各部门进行督察,督察的记分,既计入单位分值,又要计入个人分值。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督察,督察记分仅计入个人分值。
第九条督察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升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进行督察工作。
督察人员对督察出的问题,应当给相关部门或个人送达(含网上通报)督察记分通知单。
第十条督察人员应当对每次的督察记分情况及有关资料报送服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记分情况上报服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服务效能督察记分实行分级分类、就高不就低和年度累加的办法。
第十三条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所在部门或者个人*分:
(一)不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会议、集体活动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工作时间不请假、办私事、擅离职守、脱岗缺位的;
(四)督察人员、值周值日人员失察失职的;
(五)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工商制服的或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
(六)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的;
(七)上报材料不及时被市局催报的;
(八)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九)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敷衍塞责等衙门作风的;
(十)在政务公开中有假公开、半公开的;
(十一)未建立责权明确,办事清晰的服务效能工作机制的;
(十二)干部职工办公语言生硬、行为傲慢、态度冷漠、蛮横、刁难的;
(十三)对办事群众书式材料填写缺乏耐心指导的;
(十四)办公室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第十四条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所在部门或者个人*分:
(一)对《重点工作督办通知》或上级领导批示未按要求落实的;
(二)无故旷工的;
(三)不依法受理、审查、核准申请人证照申请,或者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中有失误的;
(四)违反规定发人情照、办关系案、收人情费的;
(五)未出示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
(六)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出现错案或被市局纠正的;
(七)无正当理由,*现场投诉出动迟缓或处理不及时的;
(八)利用本部门或行业特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设置障碍,打击报复企业、群众的;
(九)有制不遵,有章不循,拖延贻误工作,损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群众利益的;
(十)因政治思想工作不到位引起矛盾、事故或纠纷的;
(十一)未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或对群众*投诉未认真及时办结的;
(十二)被群众投诉,且查证属工作人员责任的;
(十三)对突发的严重事件、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节假日期间,由于安排不到位,值班不认真、制度不落实,造成工作失误的;
(十五)在年检、收费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费、不按标准收费、收费不开票等现象的;
(十六)在办理证、照、案和监管市场中有不依法行政、以权谋私、滥施处罚的;
(十七)坐收坐支、截留规费或以吃以物抵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十八)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不依法、合规填用票据或票证遗失的;
(二十)由于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开支不合理的;
(二十一)因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后果的;
(二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十三)其他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
第十五条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所在部门或个人*分。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分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不力或未按时完成的;
(二)违反“六项禁令”的;
(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编报虚假统计数据、虚假案卷材料、虚假登记材料等行为的;
(四)工作中故意刁难、辱骂管理对象,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六)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七)对企业、群众举报或已经发现的损害工商行政管理形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背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的,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事件、事故的;
(九)其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畅、执行不力、严重影响服务效能的行为。
第十六条各部门或个人违反以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同类情形之一,造成如下情形的加倍记分,部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上级通报的;
(二)因重大工作失误,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重大工作失误,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部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政治纪律的;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
(七)因编报虚假统计数据、虚假案卷材料、虚假登记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凡分级分类记分达到如下分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行政告诫和通报批评:
(一)各部门督察记分达到*分的,予以行政告诫;达到*分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个人记分达到下列分值的,予以行政告诫:
*、正科级干部*分;
*、副科级干部*分;
*、一般工作人员*分。
(三)个人记分达到下列分值的,予以通报批评:
*、正科级干部*分;
*、副科级干部*分;
*、一般工作人员*分。
第十八条记分结果作为干部管理、评先树优、晋级晋职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部门或个人被行政告诫的,均取消其评优资格;部门被通报批评的,负责人将被取消评优资格,个人被通报的,取消晋职资格。
第二十条凡违纪政纪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服务效能建设工作中措施得力、督察有力、效果显著的,结合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分局服务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