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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市市区建设工程现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东部新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范围为东至西环二路,南至318国道,西至318国道外环线,北至湖织大道。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区东部新区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本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
城建交通、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防护和卫生等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六条本区东部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签订《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明确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并接受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范围内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占用道路进行作业的,应当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全封闭安全防护网罩,防止高空坠物和扬尘。安全防护网罩应当保持清洁。
第十条施工现场四周必须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墙)。围挡(墙)应当稳固、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墙)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完毕;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外表应当平整、美观;
(三)大门应当采用金属材料且应做好白化、美化等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场地内保持整洁,建筑材料应当分类整齐堆放于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之内,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识牌,不得混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废弃的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有偿清运和处置的委托手续,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单位、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备等临时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其管理标准应当符合《*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地下水道和排水河道,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飞扬、泄露、遗撒或流溢,保证在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装运量应以车辆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并在施工围挡(墙)内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面积要大于停放一辆工程运输车。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第十九条城市新路禁止开挖,其他道路确需挖掘或者维修的,应当先报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施工后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围挡(墙),并对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洁。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明施工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临时设施和建筑材料等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墙)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者护拦不符合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未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暂行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即时出具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区其他各乡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