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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区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届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区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艰苦创业、统筹创新、廉洁高效、执政为民”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第七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运用各种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以及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全区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奖惩事项,区级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区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需要提交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需报告市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区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十七条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或街道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认真听取基层和企业、群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每年都应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安排足够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全局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事先征询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工委、乡镇、街道的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交的决策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区长对区政府作出的各项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行为负责。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一般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后公布施行。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权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的政府公文,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七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工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街道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落实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区政府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及各基层单位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对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视情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和区政协工委以及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区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财政局负责人列席;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一般邀请区人大、政协工委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决定;
(四)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七)总结、研究、安排年度区政府工作;
(八)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通报有关情况;
(九)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
(十)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凡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分管副区长审查把关。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
第四十二条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经费安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指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均要作会议记录。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可视情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尽量减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凡区政府召开全区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报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区级部门一般每年只能召开一次全区性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期不超过半天。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请乡镇、街道领导参加的,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中需请主要领导参加的,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其中内容重大、涉及面广的,由区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一般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区长会审后再签发。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
凡上级党委、政府已发文或明确规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搞照搬照抄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实施意见”、“贯彻意见”等;领导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或作新闻报道的,除对全局有指导意义和政策性强的以外,一般不再印发文件或通报;确需印发的,可摘要编发,篇幅尽量简短;领导即席讲话一般不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公文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区政府办公室利用区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政务,包括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举办务虚会议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计划的完成。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七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请示。
第五十九条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访,需经区主管部门审查,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长批准。
第六十条副区长离吴出差(出访),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报告。出差(出访)3天以上的,由有关工作人员把领导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吴外出在3天以内的,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应事先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