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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优待老年人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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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优待老年人实施制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4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具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可领取《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优待证》全省统一,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绿卡。《优待证》由县老龄办统一发放和管理,在社区、村登记办理。

二、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室、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切实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先照顾,包括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等便利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惠民医院要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和医疗费用减免。

三、所有由政府投资主办、收费的公园、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凭《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老年人门票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在购票处或入口处设置“老年人优待”的明显标志。

四、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明显标志。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时,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应从各自行业特点和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可操作的优待办法,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六、社区服务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优惠的服务和照顾,掌握社区老年人的情况与需求,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及援助点,挂牌服务。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按《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用;办理其他公证事项时,应视老年人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

八、百岁以上老人,由民政部门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由卫生部门负责对百岁老人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九、在每年“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

十、外地老年人来本县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地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十一、县老龄办负责对老年人各项优待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促进落实。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发放的《*县高龄老人优待证》使用至2006年“老人节”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