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国土局规范征地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一征地管理工作,保护被征集体土地单位和农民及建设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的行为。
第三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实行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征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征办)承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二期)、七星新区、城东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辖区内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四条被征地的单位和原使用人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条征地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办理。
第六条征地实行按原用途补偿、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合理补偿、同地同价同权、公开公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留地发展安置及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原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征收的一般程序
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单位,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单位的意见。
调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的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由县统征办与被征地单位依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进行“二公告一批复”工作。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做好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工作。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方案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单位。
第八条征地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第九条全县范围内征地实行“区片(域)综合地价”制度。区片(域)综合地价根据土地区位、人均土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综合因素,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组成。全县暂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区片(域)(以下简称级区),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在同一级区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为耕地类和林地(未利用)二类。征收耕地类(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至三级区为每亩1.8万元;四至五级区为每亩1.5万元。
同一级区内,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一至三级区为每亩0.9万元;四至五级区为每亩0.75万元。
第十一条征收耕地类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级区为每亩4.7万元;二级区为每亩3.7万元;三级区为每亩2.7万元;四级区为每亩2.1万元;五级区为每亩1.5万元。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的50%。
第十二条被征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或适当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只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荒芜土地和无青苗的土地不予补偿。被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涉及征地房屋拆迁的按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有关办法实施。
违法建筑(含构筑物等)和征地通知下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耕地的,给予农业人口安置。安置的对象为在册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以下简称耕地)数量除以征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农业人口经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并进入县土地储备中心,由其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被征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其他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勘丈、核实后,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征地工作经费耕地类每亩1000元,林地和未利用地每亩100元,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包干使用。
征地管理费,按收费规定标准计收。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开辟就业岗位安置人员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也可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补助。
(二)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于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单位应动员需安置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征得需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三)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依法对此享有权利的人。
(四)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上墙公布,并由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移用、挪用或截留。任何部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代扣或偿还与征地无关的债务。
第十八条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或变更,并根据征收土地协议及时提供安置人员名单,经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向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建立征地台帐制度,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以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台帐,县财政、统计、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单位征收耕地达到80%及以上的,可全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不符合80%耕地被征收的,按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实行即征即保。凭县公安局农转非人员名单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
建立全县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按土地出让金的5%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征地补偿资金的平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养老保障的财政补助支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支出。
第二十条全面实行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单位被征耕地面积达80%及以上的,按耕地面积的3%给予村民建房安置留地;按被征水田、山塘水库面积及旱地面积6折之和的5%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单位的留地面积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一次性核定,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单位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安置留地发展除商品住宅开发外的二、三产业,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的征地补偿安置应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政策。
交通、电力、水利等线型工程项目,在县域内征地涉及跨补偿标准级区的,原则上统一按该项目占用最高级区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使用农林场等国有农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其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征地过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征地过程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附件(表、图)具有同等效力。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22日县政府办公室的《*县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