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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毛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36号),切实推进我县毛竹产业发展,进一步明确毛竹产业发展的重点、技术标准和扶持政策,确保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毛竹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毛竹人工造林、毛竹低产林改造、竹山道路建设和龙头企业、示范村、示范性家庭林场的发展。同时对林地的流转、绿色生态村的建设也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毛竹人工造林
3、毛竹(含杂竹)人工造林指在荒山荒坡、低产低效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土地上,通过母竹移栽或栽植实生苗、组培苗,使原有的林地变为竹林的过程。毛竹母竹移栽要求毛竹胸径5厘米以上,每亩种植不少于20株,毛竹实生苗、组培苗造林或杂竹移栽每亩不少于80株,成活率85%以上,面积连片3亩以上。
4、毛竹人工造林计划每年2000亩,年初由各镇乡(街道)申报,县林业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县发改局下达造林指导性计划。
5、各镇乡(街道)应将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组织好造林。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加强对造林工作的技术指导,编制造林作业设计,并组织初验,初验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6、县林业局每年11月底前对各镇乡(街道)上报毛竹造林情况进行抽验。以镇乡(街道)为单位,抽验面积不少于当年造林面积的30%;如抽验结果面积核实率低于90%的,扩大抽验面积直至全面验收。
7、经验收,按实际合格面积予以补助。如毛竹造林超出造林计划的,应及时与县林业局沟通,尽可能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在下一年度予以优先安排。补助标准为每亩250元。
三、毛竹低产林改造
8、毛竹低产林改造是指对荒芜或低产低效竹山,通过劈山垦复、清理林地、施肥、合理留养等培育措施,改善毛竹林生长环境,提高毛竹林分质量和效益的过程。全县每年安排毛竹低产林改造计划面积6000亩。
9、毛竹低产林改造实行项目管理,竹山面积500亩以上的行政村可申报毛竹低产林改造项目。申报条件为:低产竹林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立地条件中等,群众有意愿。每村当年安排毛竹低产林改造计划面积一般不超过500亩。
10、毛竹低产林改造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村提出申请,经镇乡(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县林业局,也可由有关镇乡(街道)统一提出,每年1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要注明毛竹低产林改造的地点、面积、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11、县林业局对毛竹低产林改造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拟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依技术规程和评估情况,择优立项。每年3月底下达立项通知,每年11月底前组织验收。
12、经验收项目达到立项要求的,按下达立项面积给予补助。如部分合格的,按实际合格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50元。
四、竹山道路建设
13、竹山道路建设指为改善竹山交通条件,降低生产成本,由村所在地或现有道路向竹山方向延伸新建的机耕路和竹山内的作业道。竹山道路建设,要求宽3米以上(作业道宽1米以上),路面基本平整,长度500米(作业道1000米)以上。
14、竹山道路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每年安排竹山林道建设10-15公里(优先安排竹山机耕路建设)。
15、竹山面积500亩以上的行政村可申报竹山道路建设,申报程序、方法以及验收时间同毛竹低产林改造。
16、竹山道路建设每公里补助1.5万元(作业道每公里补助0.5万元)。
五、家庭林场建设
17、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林业专业大户、工商企业、农业企业通过承包权转让、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家庭林场,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林业集约经营水平。
18、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林地流转给予扶持。对新承租农户分散经营的林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经营业主一次性每亩50元的补助。
19、申报程序为:年初由经营业主或有关乡镇提出立项申请,3月底前下达项目计划。10月底前县林业局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核实,按实际流转面积进行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目当年未完成的,第二年重新立项。
20、坚持科技兴竹,通过科技结对、加强科技培训,积极培育示范性家庭林场。对经营竹山面积10亩以上,直接经济收入每亩2000元以上或竹山面积50亩以上,直接经济收入每亩1000元以上,对全县或当地起到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林场给予表彰奖励。
六、其他
21、为推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在项目上对低收入农户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对于低收入农户开展毛竹、干果人工造林或发展花木基地,面积1亩以上,补助标准为:毛竹人工造林提高到每亩500元,香榧、山核桃、油茶等名优干果每亩补助300元,其它干果、花卉每亩补助100元;新承租林地2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每亩50元的补助,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立项要求见相关项目。
22、为推进兴林富民示范工程和绿色生态示范村建设,每年开展兴林富民示范村和绿色生态示范村的创建工作。兴林富民示范村的申报条件:高效生态林业基地500亩以上,集约经营程度50%以上,质量和效益达全县先进水平。绿色生态示范村的申报条件:行政区域内宜林荒地、道路、河道绿化率85%以上,有公共绿地,完成“四改一拆”任务。每年表彰6-10个县级兴林富民示范村和绿色生态示范村,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兴林富民示范村和绿色生态村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23、积极鼓励毛竹加工企业的发展,对毛竹加工企业在向毛竹产区增设加工点、安排农民就业、促进本地毛竹的销售、带动农民致富方面作出贡献的,给予适当奖励。
七、保障措施
24、县毛竹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强化对毛竹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创造毛竹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产业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毛竹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
25、建立责任林技员制度。县、镇乡(街道)林业科技工作者要重点联系有毛竹低产林改造任务的村,切实加强对毛竹低产林改造村的科技培训和技术指导,努力解决毛竹生产中的问题。
26、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计划、落实有措施、实施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