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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山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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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山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山塘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已投入运行的山塘和村顶塘坝(以下简称山塘),太平塘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山塘是指库容1万~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村顶塘坝是指大坝失事后直接对下游村庄(学校、工厂等)的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库容1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太平塘是指对环境、生态、休闲、消防等功能起作用的村内池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镇乡、街道及村所管辖的小㈠型水库,其安全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主。镇乡、街道及村所管辖的小㈡型水库和山塘,其安全由镇乡、街道及村共同负责,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第四条山塘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和管理单位或业主(村)签订保安责任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大坝运行时,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在汛期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山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业主)负责。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下列条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㈠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严禁在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无关建筑和设施。

㈡禁止在坝顶、坝坡、平台上堆放物料;严禁在坝顶、坝坡、坝脚随意修建输水渠道。

㈢禁止在坝面上种植农作物、铲草皮以及搬取护坡或导渗设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水域内炸鱼、围垦、填库、排污、弃渣。

㈤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坝顶、坝坡修建交通公路。

第七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山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采取自筹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落实除险加固措施。

第八条鼓励农村结合新农村建设,有计划地开展村内太平塘的整治。太平塘应及时清理淤泥,保持塘坝整洁,水面无漂浮物。

第九条出现险情征兆时,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应当立即报告安全责任单位和县防汛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巡查制度

第十条山塘的安全管理实行巡查制度。管理单位或业主(村)必须落实巡查员。管理单位或业主(村)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巡查责任人,对巡查员落实巡查责任,加强业务培训,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员的报酬,解决落实巡查工作必须设施。

第十一条山塘的巡查经费由管理单位或业主(村)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每座山塘的巡查员必须相对固定1~2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村主要领导(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员。山塘的管理单位或业主(村)须与巡查员签订巡查工作责任书。

第十三条实行巡查员的培训考核制度。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巡查工作负责人和巡查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制度,实施年度考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给予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巡查工作按省防指《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防汛[*]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巡查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均应作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情况记录(报告)均应归入山塘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当水位变化较快(土石坝每天大于30厘米,砼坝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山塘溢洪道出水运行时每天巡查至少二次。

第十六条台风影响期间或暴雨时,巡查工作负责人必须指派2人以上在现场全程值班,随时掌握并报告洪水动态和大坝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警。

第十七条巡查员发现对危害坝体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难以制止的要及时上报巡查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山塘巡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章巡查管理

第十九条巡查员的职责主要是巡视检查(测)、险情报告、简单维护、日常看护四个方面。

第二十条巡查员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重点检查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活动;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浸及集中渗漏;坝头岸坡有无绕渗;坝体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无损等。

第二十一条每次巡查后应当立即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力求详实,一律使用黑色水笔,字迹清楚、端正,记录日期一律用公历。巡查记录严禁杜撰、随意涂改。

第二十二条巡查员应当对启闭机、闸门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清理杂草,保持大坝的整洁、平整;及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保证溢洪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巡查员必须立即报告巡查负责人,如情况严重、紧急则同时直接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指并立即向下游报警。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四条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按新政发〔20*〕45号文件执行。计划内实施的太平塘整治经验收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山塘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巡查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巡查员,经管理单位或业主(村)推荐,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巡查员发生不按要求巡查、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等现象的,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工作报酬;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巡查员资格。

巡查负责人监督不力、保障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