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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县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门牌管理暂行规定》和《*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设置、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地名委员会主管全县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凡本县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申请编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编制。
第六条县地名办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给予定号(收费)并核发门牌证或给予否决答复,自定号(收费)之日起30天内设置或送达地名标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经县地名办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办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县地名办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县地名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
第十条城区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东西向的道路两侧一般自东向西顺序编号,路的南面为单号,路的北面为双号;南北向的道路两侧门牌一般自南向北顺序编号,路的东面为双号,西面为单号。
(二)县城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城内向郊外编制,支路及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取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城区道路两侧原则上一间店面编一个门牌号,如遇待建空地,则应编制预留号,预留号一般按3—5米编一个。
(五)需要在两个门牌间加号的,采用分支号编制,方法为“XX路XX-XX号”。
(六)起始于主要道路两侧巷弄,按照左单右双的方法,或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码编制巷弄牌,并由外向内编制门牌号码。
(七)住宅区内,已正式命名地名的住宅区所命名的地名名称按顺序编制幢号,未命名地名的住宅区,按照主入口的门牌号码编制幢号,住宅楼的层号除车库和车棚不计入层数外,按实际层数,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八)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户室号按自下而上,左单右双的顺序编制。
(九)商住楼沿道路的,其店铺一般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上面的住宅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商住楼的层号以实际层数为准。
(十)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一)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县地名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十二)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城区门牌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县地名办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门牌编制完成后,县地名办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门牌标志的规格样式和设置安装必须遵照执行《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和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的若干意见》,并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门牌标志的制作安装单位。
第十四条门牌上的文字书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审定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文字书写。地名的拼写,必须采用汉语拼音罗马字母拼写法,一般不得使用英文字母。书写规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六条门牌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县人民政府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县人民政府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需移动、拆除门牌,应报请县地名办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六)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
第十七条各类门牌和门牌证的收费标准,县地名办严格按照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县地名办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县地名办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因建筑物门面装修暂时拆除门楼号牌的,门楼号牌的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并在门面装修完毕三天内,重新将门楼号牌安装好。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地名办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地名办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