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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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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奖励制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要把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作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工作来抓。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重点龙头企业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关键,要重点培育和大力扶持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其上规模、上档次,提高带动能力,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市长特别奖,市财政对确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确定为沧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对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贷款贴息

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在龙头,最终取决于项目建设。要把项目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列入年终主要考核目标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建、续建、扩建及技改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办法进行补贴。对企业自筹资金或吸纳社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可视同银行贷款对待。贴息额为年度内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计算。贴息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产业化办公室及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实施。

三、对引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进行特别奖励

对引进市外资金或技术,投资我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引资额达到1000-3000万,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引资额达到3000-5000万,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资额达到5000万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加大对种养基地的奖励力度

要把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的首要环节来抓,按照“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质量可靠的加工原料资源。重点支持畜牧、蔬菜两个产业的生产基地建设。对年度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养殖基地或养殖小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额的2%。对年度内设施蔬菜发展到5亩以上,每个标准棚一次性奖励2000元。陆地菜成方连片发展到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50元。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

五、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

要强化品牌推介,全力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对年度内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个奖励2000元;对取得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奖励2万元。

六、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农行、农发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对象,允许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做贷款抵押。当年新增贷款要向农业产业化项目倾斜,增加贷款投放。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筛选推介,最大额度的争取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切实解决龙头企业资金补缺难题,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七、对工商税收实行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各项工商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规模种植、规模养殖项目,免收工商管理费,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农产品加工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其增值税使用低税率,视具体项目予以免征、缓征、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

八、在用地、用电、用水、交通上给与扶持

农业产业化的规模种植、规模养殖项目,一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占地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出让手续。对华北油田退回的农场占地,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用水、用电标准可参照农业用水、用电标准予以优先协调解决。交通部门对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利。

九、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开辟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环节做好信息服务、人才支持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集中力量向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倾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