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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局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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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局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省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事项公示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是具体承办部门,其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应与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相结合、与努力实现“三个到位”“六个好”相结合、与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建设“四化”工商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相结合。

第四条下列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一)机构职能、职责、辖区及其调整变化,人员姓名、职责,投诉举报电话;

(二)工商事务办理地点、咨询联系电话、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服务承诺情况;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五)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五a级以下诚信市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费者信得过企业、广告经营企业资质及广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认定、评定;

(六)市场、广告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部署情况;

(七)市场整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八)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监测、食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九)企业信用、市场信用建设情况;诚信广告经营单位情况;

(十)市场警示、消费警示、消费提示、广告监测及违法广告情况;

(十一)企业入资信息比对系统成员名单;

(十二)年检、拟吊销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十三)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公示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_.公示事项的名称;

_.公示事项的基本情况;

_.公示的起止日期;

_.公示的单位及公示日期;

_.意见反馈联系方式(联系部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_、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重要事项公示的程序:

(一)重要事项的确定:各承办部门根据职责,每季度第一个月__日前提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目录及相关内容(紧急、突发的重要事项可随时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

(二)重要事项公示的组织实施:经局办公会或者局务会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公示时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反馈意见、建议的处理: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整理,交承办部门处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充分采纳,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再听取意见。凡是采纳了意见建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采纳意见、建议的情况按原公示渠道告知公众;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公示结束后__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基本情况,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督查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备。

第七条重要事项公示的方式:

(一)各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工商红盾信息网;

(二)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介;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工商所(分局)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市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方式,各县(市)区局应当按照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项方式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机关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工作,对重要事项公示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范围。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