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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知著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知著名商标企业指的是在我县设立的,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获省市工商局认定的知名、著名商标企业。
第三条与知著名商标企业联手打假维权制度是工商部门立足本职,与企业相互沟通、配合的联动制度,工商与企业共享维权信息,构筑维权网络,联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著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筑诚信企业信用体系。
第四条在联手打假维权协作中,工商部门的职责:
一,对知著名商标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装潢、名称进行重点保护,并向企业提供有关打假维权信息或其他信息咨询;
二,每年组织一次与知著名商标企业的座谈会,总结交流打假维权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相关对策及措施,完善维权协作机制;
三,定期对知著名商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收集企业遭受侵权假冒的信息;
四,将自行收集及企业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组织执法行动,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
五,通过联手打假活动,鼓励、扶持知著名商标企业争创著驰名商标。
第五条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的知著名商标企业享有的权利:
一,知著名商标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装潢、名称等被仿冒向工商部门投诉的,工商部门优先受理,根据被侵权的情况和地域的区别,派人或发函请求属地工商部门予以重点保护;
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优先与工商部门的“红盾网”联网,享受网上投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保护等相关信息;
三,简化办理年检的手续,属工商红盾网上公示的信用良好企业,按规定享有年检免审的优惠措施;
四,在参与驰名、著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评比及工商部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优先申报参评;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创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条知著名商标企业的职责:
一,知著名商标企业必须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诚信经营,保证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无不良生产经营行为的投诉;
二,积极采取防伪措施,公示产品的真假识别方法,尽量避免产品被侵权仿冒;
三,积极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座谈会及其他活动;
四,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被侵权假冒的线索;
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联手打假维权执法行动,并为执法提供相应的条件。
六,为便于企业与工商部门日常联系与协调,知著名商标企业应当设立企业商标联络员。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