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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登记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专业化注册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注册官是指具备专业资格,经过考评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登记注册核准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第三条
实施企业注册官制度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明确、注重专业、便民高效的原则。
企业注册官应当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章企业注册官的职位设置
第四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企业注册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设置。
(二)科学、合理、适用并兼顾发展。
(三)依据职责任务、工作权限、考核标准和资格条件分类设置。
第五条
企业注册官职位序列由高到低分为六个等级。一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处级,二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处级,三级企业注册官对应正科级,四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副科员,五级企业注册官对应科员,六级企业注册官对应办事员。
第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六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掌握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具备独立处理简易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二)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五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六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三)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四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熟悉企业注册流程和企业注册电脑操作,文字输入熟练;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五级注册官三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一般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五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四)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三级企业注册官:
_.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二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较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_.担任四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具备独立处理复杂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四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二级企业注册官:
_.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_.从事企业注册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担任三级注册官四年以上,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系统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_.具备独立处理疑难、重大登记注册事项的能力;
_.具有指导三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六)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可以竞聘一级企业注册官:
_.担任二级注册官五年以上;
_.通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_.在省级以上刊物就企业注册工作发表过论文,或者为省以上级别企业注册课题调研工作的参加者;
_.担任二级注册官期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其所作行政行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_.全面系统地掌握企业注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企业注册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_.具有丰富工作经验,能独立或主持解决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_.具有指导二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注册官一般从低一级企业注册官选任,确属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企业注册业务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市局批准,可破格聘任。因工作调动担任企业注册部门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三章企业注册官的考试和聘任
第八条
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情况择优聘任各级企业注册官。人事部门、法制部门和企业注册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具体负责企业注册官的考试考核、资格审查、岗位聘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根据报名条件,填写《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资格审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相应栏目填写资格审查意见;
(三)考试。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考试;
(四)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具备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
首次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人员范围仅限在市局和分局企业注册局工作的公务员。以后,任职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并面向全系统公务员,考试合格颁发《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证书》,纳入人事部门人才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任职资格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参加任职资格考试。不参加任职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其任职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官的聘任程序按照分级竞职的原则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
(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企业注册部门配合人事部门对竞聘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测评的内容和标准,应充分考虑企业登记工作的特点,注重体现业务能力。测评结果要予以公布。
组织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主要考察其业务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考察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
(三)人员聘任。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并对三级以上注册官在拟任职人所在机关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没有疑义的,由企业注册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市局聘任:市局_-_级企业注册官;各分(市)局_级以上企业注册官。
分(市)局聘任:其他等级的企业注册官。
第四章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事项的分类:
(一)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_.一般名称预先核准;
_.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_.简易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产权明晰的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股东(投资方)更名。
(二)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_.较复杂的名称预先核准;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初审;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名称的撤销;
_.各类企业法人的设立、注销登记;
_.一般变更登记:产权不明晰的住所变更;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变更;非货币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变更;股权变更;国有(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变更;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变更;章程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企业迁移;内外资企业转换;补发企业法人(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_.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初审;
_.企业集团和涉及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_.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
_.企业法人合并及分立
_.协助冻结股权登记;
_.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四)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_.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_.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_.撤销及撤回企业登记。
第十四条
市局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二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一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五条
分(市)局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分别为:
六级企业注册官:负责简易登记注册事项;
五级企业注册官:负责一般登记注册事项;
四级企业注册官:负责复杂登记注册事项;
三级企业注册官:负责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官的事权由其所在的登记机关授予。各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均包含其下级企业注册官的事权,在该事权范围内,由该机关登记部门负责人代表登记机关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明确。同级企业注册官可以有不同的具体事权。
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可以将其权限内的事权委托下一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履行。
企业注册官对于其核准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企业注册官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官的工作程序:
(一)简易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即企业注册官一人行使受理、决定权,当场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二)简易以外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一名企业注册官受理,另外一名同级以上(含同级)具有相应事权的企业注册官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注册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签署姓名、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份法律文书只能有一名注册官署名。注册官不得制发未签署其姓名和登记机关印章的决定类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经行政负责人指定履行登记职责的,应当由被指定注册官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
登记注册事项经集体讨论的,市局由三级以上,分(市)局由四级以上注册官作出登记注册决定并署名。
第二十条
注册官在出具以下法律文书时,应签署姓名和注册官的等级:
_.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_.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_.准予备案通知书;
_.准予注销通知书;
_.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章
企业注册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其他综合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企业注册官培训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定期交流培训、专家讲座培训等方式,按照企业注册官等级的区别,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一级、二级、三级注册官主要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最前沿理论知识,承担企业登记注册重大课题调研,把握登记注册发展动向,逐步成为本系统的业务带头人和理论专家。
四级、五级、六级注册官主要结合工商管理工作,了解登记注册发展现状,学习本专业新知识、补充更新其他相关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独立解决一般业务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业务骨干。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注册官的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注册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定期对企业注册档案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行使职权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抽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明确指出或者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企业注册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注明理由的。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申请人予以核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注册机关应当对企业注册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注册官调整等级的依据。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咨询答复和发放表格情况的考核:
_、除重大、疑难登记注册事项外,咨询答复应当准确、清楚,一次说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的规范要求;
_、各种登记注册表格按照规定一次发齐。
(二)受理情况的考核:
_、受理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一次说清需要补正的材料;
_、材料整洁、字迹清晰、填写完整、纸张规格符合入档要求;
_、受理材料热情及时,电脑输入准确无误。
(三)审批情况的考核:
_、审批权限和登记权限符合规定;
_、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符合规定;
_、登记注册事项核准准确、用语规范、符合要求。
(四)行政许可行为的考核: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未被本级或上级登记机关撤销;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复议中未被撤销或者变更;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未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_、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通过_等途径未被认定为违法或者错误。
(五)服务质量的考核:
_、接待咨询和受理登记,做到用语准确、态度和蔼、举止端庄、主动热情;
_、落实首办责任制,没有推诿扯皮现象;
_、在法定时限和政务承诺时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_、无服务质量、态度方面的有效举报和投诉。
(六)登记数量的考核:
定期公布企业注册官的工作数量。
(七)廉政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注册工作中公正严格,文明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实践经验对企业注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成果突出的;
(三)对企业注册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对企业注册官的奖励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注册官在企业注册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后果的;
(二)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五)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核准该企业注册申请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决定的;
(七)应当集体讨论而不提交,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越权行使注册核准权限的;
(八)丢失、损坏申请材料的;
(九)不符合企业注册办事制度和行为规范,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官共同办理企业注册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有证据证明,企业注册官对上级作出的错误决定表示保留不同意见的,企业注册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批评教育、离岗培训、降低企业注册官等级、通报批评、取消任职资格;调离企业注册岗位、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企业注册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