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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培植财源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实施新一轮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根据区与各乡镇之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财政收支范围,进一步落实相应的财权,确保乡镇拥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保障社会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财力,形成一种能够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乡镇财政发展机制。
(二)加强基本保障与规范财政分配相结合原则。按照加快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困难乡镇的基本保障能力,充分运用“两保两挂”政策激励其加快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开支项目和标准,减少资金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三)总体稳定与局部微调相结合原则。实践证明,建区以来实施的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的主要措施,对加快经济发展和促进乡镇培植财源发挥了积极作用,必须维护这些政策措施的基本稳定。同时,在保持体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个别具体政策作适当微调,以增强体制的适应性。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除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孝顺镇、傅村镇之外的所有镇乡(街道),即多*、*乡。
三、具体内容
在市区财政体制框架内,区对乡镇财政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收支,体制上解(或补助),增收分成,两保两挂,一定三年”的体制。
(一)划分范围
1、收入的划分。中央、省、市、区级收入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项目确定,乡镇级地方财政收入(以下简称乡镇地方收入)明确为:乡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增值税10%部分、营业税(不含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农民建房部分)、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
2、支出的划分。乡镇财政支出包括乡镇级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支农支出(含农业、林业和水利)、社会事业支出(含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核定收支
1、收入基数。根据各乡镇20*年乡镇地方收入实际入库数计算确定。
2、支出基数。包括基本支出基数和定额补助基数两个部分,根据各乡镇财政供养人数及20*年区对乡镇体制结算数计算确定。
(三)体制上解(或补助)
按照前两款确定的收支基数,凡乡镇地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乡镇财政对区财政的体制上解数;凡乡镇地方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区财政对乡镇财政的体制补助数。
(四)增收分成
当年乡镇地方收入比收入基数或上年实绩增加的部分,按以下三类分成:
一类乡镇,包括多*和*街道,区财政分成70%,乡镇财政留用30%;
二类乡镇,包括*镇、*镇、*镇和*镇,区财政分成50%,乡镇财政留用50%;
三类乡镇,包括*镇、*镇和*乡,区财政分成30%,乡镇财政留用70%。
(五)两保两挂
各乡镇在保证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以下两保两挂政策:
1、支出补助与收入增长挂钩。当年乡镇地方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区财政根据该乡镇收入增长率和基本支出基数按1:0.5增加补助。享受该项政策的具体乡镇,由区财政局另行确定。
2、奖励资金与收入增加额挂钩。区财政按照当年乡镇地方收入比上年增加绝对额提取10%,作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乡镇党政领导和征收部门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财政体制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今后如遇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或市对区财政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另行确定。
(二)省、市财政根据文件规定对有关乡镇财政给予的补助或返还,由区财政单独结算拨付。
(三)各乡镇财政收支基数、体制上解(或补助)数等具体指标,由区财政局根据本通知规定另行下达。
(四)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