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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医疗救助实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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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医疗救助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社会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社会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和重度残疾救助对象(一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

(二)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三)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

(四)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虽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因患各种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社会医疗救助方式

(一)农村低保、五保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按照省民政厅、劳动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范围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鼓励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第五条社会医疗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各类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费用按90%予以救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累计医疗费用总额,经各类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费用,低保(其他特困群众)、"三老"和重度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救助对象零起点,农村对象超过20000元的(101个山区村范围内的超过10000元)、城镇对象超过40000元的,其超过部分分别可按下列标准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

五保户和城

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其他对象

剩余部分救助90%10000元以内部分救助30%农

象超过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101个山区村范围内的超过10000元)25%

10001-30000元部分救助35%超过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101个山区村范围内的超过25000元)30%

30001-50000元部分救助40%城

象超过40000元部分救助20%

超过50001元以上部分救助50%超过8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25%

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已按本办法最高额度给予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由市民政局提交市社会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建立困难群众白内障复明长效机制,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国产晶片),其他困难老人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每列补贴500元,所需经费在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每年根据当年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安排一部分基金用于山区农村(指101个山区村)、低保户等困难群众的门诊救助和因病特困家庭的医疗救助。

建立低保户等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低保(特困户)、"三老"及重度残疾救助对象在大病医疗救助的同时增发50元门诊补助。

第六条社会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按季,持身份证和复印件、低保证或五保证、户口簿、医疗费结算单据、清单、病历,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市城镇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费和已报销金额证明单据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申请,填写《*市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村初审后分批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审批后,返回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市民政局通过银行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户。

第七条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医疗服务

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照执行。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社会医疗救助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来源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

1、财政性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人均不低于6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市慈善总会募集基金、市红十字会捐款、其他社会捐款等每年要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社会医疗救助。

(三)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节余救助资金留存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三)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要充分运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的信息平台,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四)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五)市*局协助做好违法或犯罪、交通事故等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

(六)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各镇乡(街道)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报销后资金的发放。

(八)市残联、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第十条加强领导,健全救助工作网络

(一)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民政、财政、人劳社保、卫生、*、监察、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社会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此项工作。

(二)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并由镇乡(街道)社会救助管理站负责具体业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医疗救助的具体申报手续由市民政局另行明确,资金筹措方案每年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