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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驻外办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驻外办事机构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驻外办事机构职责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做好宣传、联络、招商、信息、接待、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策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经济振兴*的各项措施和优惠政策,宣传*的投资环境和人情风貌,不断扩大*知名度,提高影响力。
(四)加强与驻地党组织和政府间的往来,开展与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界的交流与合作,配合市委、市政府适时开展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经贸恳谈会、展示会、座谈会、新闻会以及咨询等活动,为发展两地经济牵好线搭好桥。
(五)积极做好资金、项目、人才、技术、政策的引进工作,把服务工作做优做实。
(六)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广泛搜集并准确反馈驻地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市场等各个领域的信息,搞好专题调研,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企业发展做好媒介。
(七)加强与驻地*同乡联谊会、商会和*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各类困难和问题,为他们致富创业和回报家乡提供各种方便。
(八)负责接待工作,为我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和各部门人员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提供方便。
(九)加强对我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派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的管理与协调,使其形成网络,形成合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杭州办事处协助市信访局做好我市进京、杭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等有关工作;市政府驻上海工作处协助市建管局做好在沪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市政府驻广州(深圳)办事处协助市外经贸局做好对外开放和外经贸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机构建设与管理
(一)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外行使市政府赋予其职责相对应的权力。驻外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范围。工作人员在录用前属公务员身份的人事关系放在市政府办公室,录用前属事业身份的人事关系放在所录用的驻外办事机构。
(三)各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一般配1-2个工作人员。选派事业心强,善于开拓,既熟悉行政工作又懂经济、善公关的优秀人员到驻外办事机构岗位上工作。
(四)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收入合理安排支出,避免财务赤字。工作经费每年由对外联络科根据上年度考核实绩报市府办同意后在年初和年终分两次拨给。
(五)驻外办事机构不得为其它经济组织作经济担保,不得挪用、侵占公用财产为他人借贷款作抵押。
第三条工作机制
(一)驻外办事机构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需要。
(二)驻外办事机构人员要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把握工作原则,弘扬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驻外办事机构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主动请示报告。一般情况,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在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汇报上月工作和下月工作计划,并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沟通。
(五)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情况和阶段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六)每年于年中、年底召开两次驻外办事机构主任会议,学习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和部署工作,并汇报驻外办事机构半年、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七)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每年年终参加述职,并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总结,接受市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的考评。必要时主管部门还将派员到驻地进行动态考察,并以综合考评的分数作为年度考核和今后任用的依据。
(八)驻外办事机构因到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参加会议或其他工作需要离开驻所三天(含)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如不能参加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须向主管部门提前请假,严格遵守请销假报告制度。
(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互相送礼和宴请。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
(十)要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殊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十一)驻外办事机构不能搞创收,也不搞二级会计核算,但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收入支出都要入帐,要做到开支合理,帐目清楚,以便监督检查。驻外办事机构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汇报一次经费开支情况。主管部门在次年初对上年驻外办事机构收支状况进行审核,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