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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确保城市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讯(包括广电、电信、移动、新联通、军用光缆、信息网络)、道路交通信号工程、城市治安监控工程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同步完成。
第四条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区块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
第五条全市统一由市测绘管理处建立城市管线工程信息资料库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密切配合,协同施工。
第八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召集其他管线建设单位实施综合规划。各有关管线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集中财力、物力、人力,紧密配合,同步建成;对原有管线加固须同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做到一次施工,五年稳定。各管线建设单位在五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准开挖道路,并应当积极使用盾构、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
第九条在已建有其他管线的区域实施管线建设时,须与市测绘管理处联系,由市测绘管理处提供管线现状资料,供管线建设单位设计参考。在已建有其他管线的区域实施管线建设时,规划部门不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条非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同时,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综合配套的衔接设计。
建设项目批准后,应立即向管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建设配套手续。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该项配套工程纳入年度计划。
第三章管线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
第十二条管线设置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讯电缆、电讯导管。
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在快车道或绿化带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隧道;
(二)在慢车道或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讯导管等;
(三)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管线地沟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第十三条郊区主要公路的规划快车道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路政管理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快车道内、现状快车道外敷设。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道路内,计划分期或者同期敷设十根以上电力电缆的,应视具体情况建设电力隧道、导管或地沟;有条件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组织有关管线单位共同建设管线隧道。
第十五条在城市中心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不符合安全、市容观瞻等要求的地上杆线和架空管道。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的改建入地。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宜采用同沟共井方式建设。城市道路交叉口必须采用共井方式建设。
第十七条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米。
第十八条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第十九条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郊区公路、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第四章管线规划审批
第二十一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依照规划部门管线综合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规划部门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时,管线建设单位设计前须与市测绘管理处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2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150毫米的;
(五)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六)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七)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八)通信电缆≥2孔的;
(九)各类工业管线;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二十三条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二十二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2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各项目相关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须采用*市统一的1:500~1:1000地形图)一式四份,图上应表明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管线、绿化、构筑物、建筑物、管线穿越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河道、隧道等设施的最新现状资料,以及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图。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基础图及附属设备图。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设计的,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并经规划部门同意。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定期施工;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须按时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管线建设单位持竣工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规划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第二十七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与管线建设同步实施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并依据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本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等规划测绘技术规程进行施工跟踪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八条根据《*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验收和成果备案制度》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到市测绘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室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用地、测量定线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