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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57号〕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批准、入住和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二种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向社会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规定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至少一人属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是指相互之间有扶养、抚养、收养、赡养法定义务的成员。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共同一起生活。
(二)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申请人的住房(全市范围内)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也包括申请人家庭5年内出售的房屋。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申请人家庭原拥有超出上述保障面积住房,因各种原因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申请人填好审核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需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分别进行公示。
在镇乡、街道审核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资源、房改办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表中注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在各相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建立档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三)公示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举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最后的批准。
(四)批准
经公示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填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现住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租赁证)或有关产权资料;
2、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审批表15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空置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租;否则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地域范围及计划对被批准家庭安排轮候配租。
(五)签约
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按补贴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申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六)实物配租或发放货币补贴
进入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家庭实行幢、单元、房号抽签定位后,领取房门钥匙,交接房内设施。申请人无正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对申请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签订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协议》发放补贴。
第八条轮候顺序
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以下顺序轮候安排: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登记条件的老、弱、病、残的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原则上实行实物配租;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低保标准的20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批准日期的先后,分别按家庭人均收入从低到高确定顺序。同等条件的,按抽签确定顺序。
3、对在农村或城区有房屋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户主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复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低收入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退出
(一)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的,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告。自发生变化当月开始取消保障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经相关部门复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做出书面通知。
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搬迁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
原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从当月开始停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一条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