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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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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前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增加不同梯次的项目储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企业、个人或境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的与公众利益关联度高、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需要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招投标的核准和实施,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小组下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设在市发改局,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前期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决定;

(二)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跟踪收集分析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调、考核和验收;

(三)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四)负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参谋和服务工作,着力推进和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的拨付和滚动回收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指定或暂无责任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或受无力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委托,开展前期工作;

(七)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入库和退出机制;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开展。

第五条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方向,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符合本市行政区域发展需求,按照可能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

第六条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建设业主、建设内容、规模、公用工程配套、投资估算等);

(三)规划选址要求;

(四)建设用地要求;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融资计划;

(六)年度项目前期工作内容、进度安排、所需前期经费等;

(七)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向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前期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综合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下达;

(三)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明确前期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负全责。

(四)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五)符合区域发展需要,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未予申报的项目,市前期办在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六)因情况变化,确实不能完成前期工作或不宜继续实施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对列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前期办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争取国家与省政府对重点项目的要素支持;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快、建设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政府优先按计划安排财政性前期经费。

(三)将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列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优先协调解决规划选址、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交通、政策处理和有关规费减免等事宜;

(五)协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半年度分析通报制度、全年考核检查制度、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大前期项目制度,切实加强前期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管理。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成果评估和审查制度。课题调研、项目规划、投资机会研究等软课题成果采取自行评估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报前期办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度,确保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一)自行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二)委托评估是指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向前期办提出委托申请,由前期办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专家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估。

(三)专家审查是指由前期办负责召集,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相关文本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立*市项目审查专家库。项目审查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直接支付管理。前期工作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原则安排,专款专用,滚动用于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

前期办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可能性,汇总提出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实施。

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单位)负责人与前期办签订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落实相关责任,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逐步实行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筹划、调研和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鼓励提出重大前期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文本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前期经费是项目概算投资的组成部分。

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前期办应按签订的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负责收回前期经费并缴入市财政专户或通知市财政扣回。未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前期办和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前期办一定的前期工作管理专项经费,并按前期项目的增加逐年递增,滚动使用,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土地和政策等事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其主要内容:

(一)年度项目前期计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前期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前期工作经费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前期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累计三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其在*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